房屋抵押与房屋典当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2-12-19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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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85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1985)法民字条6号批复指出:“房屋抵押不同于房屋典当。”房屋抵押与房屋典当有着不同的法律特征:其一,当事人双方设立房屋抵押和设立房屋

    1985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1985)法民字条6号批复指出:“房屋抵押不同于房屋典当。”

      房屋抵押与房屋典当有着不同的法律特征:

      其一,当事人双方设立房屋抵押和设立房屋典当关系的目的不同。设立房屋抵押,主要是为了以房产作抵押物来保证债务履行:而设立房屋典当的目的,人出典人的角度来说,是为了取得典金,从承典人的角度来说则是为了取得典当房屋的使用和收益权。因此,房屋抵押设定时,一般都不转移占有,仍然由抵押人使用管理,当然也有的双方约定将抵押房产转移给权人占用保管的:而房屋典当设立时,一般都要将房屋转移给承典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其二,设定房屋抵押和房屋典当关系后的法律后果不同。典当关系设立后出典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逾期不赎的可作绝卖处理,由承典人取得典当房屋的所有权;而设定房屋抵押关系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则房屋抵押权人只能取得变卖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其三,对房屋抵押和房屋典当两种关系中的房屋处置期限的法律要求也不一样。设定房屋典当关系时,双方可约定典期届满逾期不赎即视为绝卖,如未约定逾期不赎作绝卖并在契约中未注明“绝卖”字样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的规定,有典期的逾期10年,无典期的经过30年未赎的,即视为绝卖。而我国法律到目前为止,对抵押房屋的处置尚无期限限制。按照有关抵押的民法原理和立法精神,抵押房产不存在绝卖问题。

      其四,对抵押关系中的抵押人和房屋关系中的承典人的法律要求不同。我国法律对抵押关系中的抵押人无特殊要求,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只要其结抵押物刻有佥权利即可。而房屋典当关系中的承典人或典当商行的性质属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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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权利质押和权利抵押的区别在于: 1. 权利性质不同:抵押主要涵盖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其权利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属于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则是设定在动产上的担保物权,无法在不动产上设立质权,因此质权的权利通常仅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 生效要件不同:由于权利抵押与土地关系紧密,具有稳定的交换价值。而权利质押则通过交付质物来限制出质人对质物的利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3. 债权保全方式有所差异:在抵押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相比之下,权利质押权人的权利更为灵活和主动。 4. 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所不同:权利质权人拥有权利抵押权人所不具备的某些权利或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设立质权时,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担保的范围和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条款。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房屋抵押贷款和房屋按揭贷款有什么区别?
房屋抵押贷款和房屋按揭贷款最大的用途区别,在于按揭贷款是购房者向银行借钱购买房屋,而房屋抵押贷款则是借款人用已购房做抵押向银行借钱用于消费领域或做生意。如:购车、旅游、装修、医疗、留学或者商业用途。
房屋按揭贷款和房屋抵押贷款有什么区别呢?
房屋抵押贷款和房屋按揭贷款最大的用途区别,在于按揭贷款是购房者向银行借钱购买房屋,而房屋抵押贷款则是借款人用已购房做抵押向银行借钱用于消费领域或做生意。如:购车、旅游、装修、医疗、留学或者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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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律师
何江律师
4分钟前
上午好,对方是什么原因没有给你打钱?你在网上十有八九已经签署了电子借款合同。所以对方才这么理直气壮的
上午好,这个情况是可以仲裁的
上午好,这个其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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