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询问:“建设单位将一套商品房以工程款名义抵债给我施工方,但没办理过户手续,现建设单位将该抵债房又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建筑公司现应如何处理,能否要求返还该商品房?”
律师解答: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3条第4款的规定,以房地产抵债的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第三人善意有偿购买的商品房,并已经实际占有,应该保护善意第三人,故此,该建筑公司不能要求返还该商品房。由于建设单位已经将该商品房出售给他人,那么书面的抵债合同已经失去了效力,建筑企业依然可以继续追讨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