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抵押权不具有独立存在的特性,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转让,也不得单独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即抵押权人不可以单独以抵押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如果抵押权人对第三人负有债务,而想用抵押权设立担保的,需连同债权一并设立担保。
因此,单独将抵押权作为权利质权或者转让的行为均是无效的。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务。包括:根据个人信赖联系而发作的债务。如雇佣、托付、租借等合同所生债务;专为特定债务人利益而存在的债务。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务;不作为债务。例如,竞业制止约好;归于从权力的债务。例如确保债务不得独自让与。但从权力可与主权力别离而独自存在的,能够转让。例如现已产生的利息债务能够与本金债务相别离而独自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好不得转让的债务。当事人在合同中能够特别约好制止相对方转让债务的内容,该约好同其他条款相同,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令效力,因此此种债务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令规则不得转让的债务。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则何种债务制止让与,所以,依照法令规则不得转让的债务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令中关于债务制止让与的规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1条规则,最高额低押的主合同债务不得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407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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