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为137××××4050的辽阳周先生问:2013年8月20日,某村村委会与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太阳能路灯供货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某村村委会购买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太阳能发电路灯25套,共计75000元。签订合同当日某村村委会应预付定金20000元,余款在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将路灯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付清,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定金后10日内交付合同标的物。合同签订后,某村村委会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后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双方协商未果,某村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供货合同,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法院会不会支持某村村委会的主张?
答: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供货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某村村委会有权解除供货合同。某村村委会虽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定金20000元,但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某村村委会与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标的额为75000元,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应超过15000元,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某村村委会预付款 20000元,应视为预付定金15000元、预付货款5000元。法院会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太阳能路灯供货合同,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双倍返还某村村委会定金及预付货款共计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