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让与担保制度?

更新时间:2015-12-10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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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什么是让与担保制度?让与担保有哪些基本特征?让与担保有哪些基本类型?让与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转让供作担保的财产以达成信用授受。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让与担保的概念

  让与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转让供作担保的财产以达成信用授受。 其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让与式担保,即债务人将标的物财产权转移与债权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取偿,这种让与式担保在日本被称为“让渡担保”;二是买卖式担保,即以买卖的形式进行信用之授受,授信者并无请求返还价金的权利,但受信者则享有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而请求返还自己所让与的标的物的权利,这种卖与式担保在日本被称“卖渡担保”。 狭义的让与担保就是让与式担保,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将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债务履行后,债权人应将该财产返还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转移担保物权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让与担保设定人;取得担保物权利的人,称为担保权人。

  二、让与担保的基本特征

  让与担保作为一项独立担保方式,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

  依民法典之规定与否,物权担保可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民法典上所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为典型担保;而由社会交易中所新发展起来的、非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担保,为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是实践中由判例确认的一种担保方式,属于非典型担保。与典型担保相比较,它们存在如下基本区别:

  (1)法律构成不同。从法律构成来讲,让与担保系权利本身移转之构成,而典型担保系限制物权的设定之构成。换言之,传统典型担保属于一种限制物权,不移转担保物的整体权利,特别是所有权;而让与担保是将担保物的整体权利让受给债权人,意味着担保人对担保物所有权的丧失(起码是观念上的)。

  (2)公示与否不同。典型担保一般以公示为必要,而让与担保不以公示为必要,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即可。因此,典型担保具有排他性的物上之代位权,而让与担保是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的一种权利,若登记了,就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若没有登记,就只具有债权效力。事实上,让与担保是用债权的外观包裹着物权的内容,而典型担保则是以债的形式设立的一种限制物权。

  (3)实行方式不同。典型担保是一种变价权,严格禁止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直接流质担保物,即禁止有流质条款;而让与担保不受此种限制,既可采取变价方式,也可采取流质方式。

  2、让与担保是一种约定担保

  依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可将其区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是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如留置权、优先权和法定抵押权;约定担保是依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如一般抵押权和质权。让与担保是一种约定担保,它的设立系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法定担保具有维护债权平等之作用,其从属性特别强烈;而约定担保具有融通资金之作用,其从属性有逐渐减弱之势,故法律对这两种担保的发生原因和所具作用在设计安排上有所不同,在具体处理方法亦有所不同。

  3、让与担保是由判例法确立的一种担保方式

  让与担保是判例法确认的产物,世界各国均无成文法规定。这是因为让与担保是一种变态担保、不规则担保,故传统民法对其此种具有信托性质的担保制度多未设明文,并曾质疑其适法性,后终肯定其存在的价值,经由判例学说发展为一种担保方式。而其它物权担保方式都由成文法加以规定,有的规定于民法典中,有的则在特别法中加以规定。

  此外,同作为非典型担保的所有权保留,与让与担保亦存在区别,主要表现为:

  (1)适用范围不同。让与担保适用范围比较广泛,而所有权保留仅适用于买卖关系,且一般只适用于分期付款买卖和买卖租赁关系。

  (2)标的物不同。让与担保标的物既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而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买卖的标的物。

  (3)占有转移不同。让与担保一般采取占有改定方式,不直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所在权保的标的物须经出卖人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4)标的物利用不同。对标的物的利用,让与担保通常是由担保设定人使用,而所有权保留则是由买受人使用。

  实行方式不同。让与担保实行方式一般须经标的物清算过程,但也可以采取流质方式;而所有权保留的实行不存在清算问题,债权人直接将标的物收回即可。

  三、让与担保的基本类型

  1、处分型和归属型

  以担保权人受偿的方法为标准,可以将让与担保分为处分型和归属型。所谓处分型让与担保是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处分担保标的物并以其价金优先受偿,这种类型也称为处分权取得型。而归属型让与担保,则指担保权人通过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来抵偿担保债权的形态。归属型让与担保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当然归属型和请求归属型,前者是指担保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候,当然确定的归属于担保权人,后者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候,担保权人必须请求设定人交付标的物(即设定人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或者在作出以标的物充当清偿的意思表示之后,该标的物或者其价金才确定的归属于担保权人。

  2、外部移转型和内外部同时移转型

  该分类是日本判例以担保所有权的归属或让与担保的效力为基准所作之分类。外部移转型让与担保,指让与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仅存在当事人的外部关系上转移与担保权人,在其内部关系上则仍属于设定人而并不发生转移。内外部同时转移型,指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仅在外部关系上而且也在内部关系中一并转移与担保权人。 由于后来的判例和学说将让与担保完全作为担保权来处理,这种区分已经失去其意义。

  3、流质型和清算型

  为了解决让与担保权人在债务不履行时,应如何就担保物获得清偿的问题,日本判例和学说以担保权人是否负有清算义务为标准将让与担保分为流质型和清算型两种类型。流质型让与担保,是指让与担保权人在实行让与担保时,担保权人即终局确定的取得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债务人的债务也同时消灭;担保权人就标的物的价额和债权额之间的差额没有清算的义务,即使标的物的价额超过被担保债权额,担保权人也无须将其差额返还给担保设定人。所谓的清算型让与担保,是指担保权人在实行让与担保时,就标的物的价额和债权额之间的差额负有清算的义务,即标的物应当以估价或变卖的方法换价清偿,当标的物的价额超过被担保债权额时,担保权人应将差额返还给设定人,如果担保物的价额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候,担保权人仍然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 在根据让与担保契约的具体内容无法确定当事人是采取清算型还是流质型时,应当推定清算型让与担保为原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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