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18-09-11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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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给予了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许多的法律保护,使得我们在生活中一些小纠纷上可以处理的十分方便,那么你们对最高院关于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了解吗?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为您提供最高院关于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供大家参考。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高院关于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如下。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

  第十三条: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十六条: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提供的最高院关于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不知道对您有没有帮助呢?希望通过阅读以上内容,可以让大家最高院关于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有更深入的了解,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对担保法这一块还有其他不解的地方,请上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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