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承诺书通常含有以下相同或类似内容:“我司保证主债务人到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债务人的债务由我司负责解决”、“我司可以考虑代替主债务人还款”、“我司将促使主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如主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我司将帮忙解决债务,不使主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我司保证在主债务人清偿债务前维持我司在主债务人公司的股权比例”、“我司已知悉并批准了主债务人的借贷行为”以及“我司将尽力维持主债务人的正常经营”等。
具有上述相同或类似措辞的书面函件属于公司担保承诺书,而该类承诺函是否具有保证的法律效力,其判断依据主要为:分析公司担保承诺函的内容是否具有保证意思表示,以及结合案件其他相关事实。
公司担保承诺书如具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公司应当承担保证的法律责任,而保证意思表示的判断,应当结合我国《担保法》第六条保证的实质要件条款进行分析。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承诺书含有公司代主债务人还款的内容,则可以认为该承诺函具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公司应当承担保证的法律责任。
如果承诺书中具有“我司承担保证责任”或“如主债务人不能还款,则由我司代替还款”等内容,即使该函件名称为“承诺函”或“说明函”,但在承诺书中公司明确表示代主债务人还款,故该承诺函具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公司应承担保证的法律责任。反之,若承诺函仅含有“主债务人有较强清偿能力”、“我司承诺在主债务人还款前不减少在债务人公司的权益”、“我司将密切关注债务人之财务状况”以及“我司将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内容,通常不被认为具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公司不应承担保证的法律责任。
仅凭借我国《担保法》第六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有时仍难以准确判断公司担保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通常还会参考案件其他相关事实作为判决依据。
如果公司是主债务人的关联公司,两者之间存在经济依赖关系,公司通常也因公司担保承诺函的出具获得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因此该关联关系可以作为公司担保承诺函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考量因素。
查明出函目的有助于判断公司是否有代主债务人还款的意思表示,例如公司担保承诺函出具的目的是为了对主债务人拖欠主债权人贷款的偿还问题作出债务安排,那么这种出函目的能够帮助判断该公司担保承诺函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公司在出具公司担保承诺函之前,将该出函事项交由公司内部法定机关决议,这一行为说明了公司的重视程度,而且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向外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相关规定。因此,提交公司内部机构决议等出函程序有助于判断该公司担保承诺函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公司有代为还款的行为,则该行为可以帮助证明公司具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公司代为还款的履行情况作为一种外部行为可以帮助判断该公司担保承诺函具有法律效力。
主债权人如向公司催收欠款(如发出含有催收欠款内容的相关函书),该催收行为充分说明该公司担保承诺函使得主债权人产生了一定预期,即主债权人认为其所接受的公司担保承诺函剧有法律效力才放心地将资金借贷给主债务人。
如果主债权人将公司担保承诺函视为担保文件并将该承诺函列入担保文件清单中,则说明主债权人认为该类文件的性质属于担保文件,相信该公司担保承诺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为了保护主债权人的这种信赖利益和担保预期,主债权人将公司担保承诺函归类为担保文件这一行为可作为公司担保承诺函具有法律效力的参考依据。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债务担保承诺书的法律效力”这一问题。大家可以学习到公司债务担保承诺书的效力一般尊重意思自治原则,除非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被认定无效外,原则上均应认定合法有效。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