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者担保人。大部分担保人出于对友情或亲情的考虑,总是毫不犹豫地为债务人提供了担保。殊不知,从此却有可能让自己的生活陷入了困境,甚至负责累累。下面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介绍
李玉是一位小学的教师,陈小优是其好友。2013年7月,陈小优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李玉借5万元,李玉要求陈小优必须提供担保人。在陈小优的要求下,同是小学教师的徐媚很爽快地同意了为其提供担保,并在李玉和陈小优的借款合同上签上了担保人徐媚的名字。陈小优借款逾期未还,李玉把陈小优和徐媚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判决,徐媚作为担保人为借款5万元及利息负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李玉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陈小优经多方寻找不见所踪,结果只能执行徐媚的财产。因徐媚的经济也不富裕,但其是老师,有稳定的收入,法院调查清楚后作出裁定,每月划拨徐媚部分工资到法院账号,只为徐媚留下其基本的生活费,一直至其还清李玉本息为止。为了还清这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徐媚的工资被法院划拨7年多。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只要你为他人的借款或者买卖、货物运输提供了担保,当债务人无偿还能力的时候或者其不知去向的时候,债权人在法定的时间内起诉担保人,担保人必须为债务人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甚至违约金等承担偿还的责任。说白了一点,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很多人等于为其还债务。
温馨提示
朋友,当你的朋友或亲人需要你为其借款、买卖、货物运输等提供担保之时,请你慎重考虑其风险,并注意以下几点再作决定:
一、债务人的信用情况。现在很多真实的案例表明,一些债务人无能力偿还债务的时候,便不知所踪,了解其信用状况是为债务人担保的首要条件。
二、债务人的经济情况。(1)有价值较大的财产,比如房屋、车辆,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并书面约定在该财产处置不足以偿还债权人借款本息的情况时,代债务人向出具非支付不足部分;(2)没有财产的要三思。
三、保证合同中的约定。(1)一般保证责任,要详细写明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责任的担保风险相对较小;(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为连带责任。一般不要轻易在合同书中约定为债务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其风险较大。
四、本身的经济情况。为债务人借担保的数额是否在自己的经济能力承受范围内。过大的数额,有可能导致以后自己生活困难,倾家荡产,甚至长时间负债。
综上,为他人提供担保,需三思而后行。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