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急需借款的母公司来说,自己有控制力的子公司来作为担保人是最方便的做法,但这种方式可能存在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乔恒称。
拟上市的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飞凯光电”)正被这种风险所困扰。而且,《价值线》发现,这种不加控制的关联担保行为,已成为一柄双刃剑,使飞凯光电的资金风险陡增。
无效担保?
飞凯光电是一家研究、生产、销售高科技制造中使用的材料和特种化学品的外资企业,公司近日于证监会披露了招股说明书,拟在创业板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
《价值线》根据飞凯光电招股书相关数据统计发现,2010年至2014年1月,飞凯光电全资子公司安庆飞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安庆飞凯”)独自为飞凯光电提供担保10次,金额为 20,500万元人民币加760万美元,与飞凯光电实际控制人JINSHAN ZHANG共同为飞凯光电提供担保3次,金额为2,500万人民币加170万美元,两者合计担保金额为23,000万元人民币加930万美元(约合 5,713万元人民币),共计约合人民币28,713万元。
全资子公司能否为母公司担保?这种行为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根据乔恒律师的观点,《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根据该法律解释,因安庆飞凯是全资子公司,仅有一个股东飞凯光电,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时该股东须回避,唯一的股东回避后,公司股东会无法作出有效决议,因此不能为股东提供担保。
但也有观点认为,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飞凯光电并不适用《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章第三节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即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为股东提供担保,但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即“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为股东提供担保的问题,目前未见有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人民司法》2010年第4期刊载了一个案例:《卜邦干诉柯尼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案号:(2009)溧民二初字第0420号;(2009)常民二终字第0451号]。在该案中,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允许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张智凡律师认为,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人民司法》2010年第4期的案例《卜邦干诉柯尼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某地法院作出的判决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并不排除某地法院作出认可一人有限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判决,而其他法院作出相反判决的情况的出现。
此外,安庆飞凯近3亿元的担保,超过飞凯光电2011年和2012年全年的收入,并接近2013年全年的收入总额。飞凯光电2011年至2013年收入分别为2,04亿元、2.61亿和3.23亿元。该关联担保是否仍属于安庆飞凯正常的经营和投资计划存在争议。
对此,乔恒律师指出,如果允许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行为,将会给母公司转嫁债务提供便利条件,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对于对子公司拥有影响力的母公司来说,即便是不符合提供担保的条件,母公司也可以通过其对子公司的影响要求子公司提供担保,从而给公司财产和投资者利益带来损害。
资金难题?
事实上,无论上述担保有无法律效应,这种不加控制的担保行为都在无形中增加了飞凯光电的债务风险。2011年度和2012年度,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7.61%和31.77%,而到了2013年以及2014年上半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升到了55.09%和58.82%。截至2014年6月 30日,飞凯光电负债总计已达1.84亿元。
根据大公财经提供的数据,2011年和2012年,飞凯光电所处行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为17.19%和19.24%,飞凯光电同期的资产负债率比行业平均值(23.25%)分别高出118.79%和65.12%。而对于2013年,公司55.09%的资产负债率已高出行业平均值的 136.95%。
一名杨姓投资者直言不讳的指出,飞凯光电负债累累,上市有圈钱嫌疑。而《价值线》发现,飞凯光电在招股书中并没有避讳这一点,甚至还直白的将募集资金用于还贷。
根据飞凯光电招股书显示,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共有五个项目,其中两项为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按照飞凯光电的募集资金运用概况介绍,公司拟募集33,099万元资金,其中 17,599万元用于主营业务建设,4,7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10,8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这样算来,补充流动资金与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总和,占到了公司所募集资金总额的46.83%。换言之,飞凯光电拟募集的近半数资金是计划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至2013年,安庆飞凯实现的净利润占飞凯光电合并利润的比例分别为55.69%、85.53%以及 81.44%。募集资金投入的三项建设项目,均系为安庆飞凯加强生产能力而落成。但作为飞凯光电的主要生产基地,其13处房产已有7处进行了抵押,合计抵押的建筑面积近13,000.00平米。
《价值线》已针对以上问题发采访函向飞凯光电询问,但截至发稿之日,飞凯光电尚未有任何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