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去年4月,郭女士因幼儿园需要资金,便以幼儿园为担保,先后向任先生借款20万元和17万元。当时,郭女士出具了两张借条,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借款到期后,因郭女士未履行还款义务,任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郭女士夫妇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同时要求幼儿园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立案当天,任先生就申请查封幼儿园所有的一处土地。此后,郭女士以幼儿园的名义,对法院的查封申请要求复议,但法院认为查封于法有据,驳回了郭女士的申请。
庭审中,郭女士夫妇及涉案幼儿园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称,幼儿园属于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幼儿园为郭女士的借款提供担保应认定无效,因此请求法庭驳回任先生要求幼儿园连带还款的诉讼请求。
说法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第9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本案中,郭女士的幼儿园虽属于民办幼儿园,但是由当地教育局主管,业务范围为幼儿的学前教育,其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公益性突出,应当归类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因此,郭女士的幼儿园为郭女士借款担保应属无效。
至于幼儿园应该对本案承担何种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借款有效而担保无效,出借人没有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出借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担保人有过错的,那么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综合本案,出借人任先生与幼儿园对借款均有过错,因此造成任先生的损失,涉案幼儿园应承担不超过借款人郭女士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至于出借人要求幼儿园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法院最后并未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