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需要律所?

更新时间:2016-07-07 15: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日网传一篇文章,两位律师写的,说是网络时代来临了,未来不再需要大律所。随后,另一位吴卫明律师又撰文表示了不同意见,认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律所不会因为网络的发达而消失。对律师这个行业,清澄君算是一个旁观者,或许还是近距离的旁观者,因此也想来插两句。网络技术的发达,会不会让大型律所消失呢?这恐怕要从我们为什么需要律所谈起。

  组织法律服务的两种形态

  一般来说,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是按项目产生的,而这种需求往往不会依照律师的专业领域来划界,或者至少产生的工作量不是一位律师能够应付,于是,就出现了要将多个人组织起来协同工作的问题。那么,如何将人和人之间组织起来提供法律服务呢?顺着前面几位作者的思路,让我们也来考虑两种形态:客户找到一个律所,律所里有多名能够按客户需求提供服务的律师,这是一种;另一种是客户按照具体需求自己去找多位律师来提供服务,而这些律师彼此不隶属于同一个经营单位。前面一种是传统的律所形式,后面一种是那几位作者热议的市场形式——尤其是借助网络实现的O2O形式。其实,除了这两种形态之外还有第三种,那就是客户招聘一些律师成为自己的员工,专门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也就是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形式。篇幅所限,清澄君也像前面两篇文章一样,暂时不谈这第三种形式。

  律所究竟是什么?

  为什么需要有律所,而不是客户直接到市场上去把单个的律师组织起来?要理解这个问题,先要问问律所到底是什么?它和后一种直接的市场组织方式有什么不一样?

  律所是由法律专业人士预先组织起来的一个法律服务团体。它与由市场组织法律服务的关键区别有两点:一是专业人士组织,因此,组织的成本是根据专业人士的知识和经验决定的;二是预先组织,因此,在出现具体的客户和业务之前,律师之间就对如何分工取酬有一个约定,而在业务出现之后,律师们可以自行按此约定行事。与此相对,市场组织法律服务是由客户主导的,因此,组织的成本也是按客户的知识经验决定的,并且,客户是根据具体的业务内容,由其跟各个律师商定工作内容和取酬方式的。一句话,律所和市场的区别在于谁来组织和什么时候组织。

  谁来组织更省钱?

  看清了这两点区别之后,不需要多少经济学知识,我们也能想到:哪一种组织形式更省钱,哪一种组织形式就会浮现出来。那么,组织法律服务究竟有哪些成本呢?简单来讲,组织法律服务有三件事要干,成本也会伴随这三件事发生。一是找人,二是分工,三是取酬。找人就是要知道哪些人具有完成业务所需的知识和能力;分工就是要告诉找来的这些人各自干什么;取酬就是确定如何在事情干完之后向你找来的人发放报酬,也包括出了问题追究责任——要律师赔钱就是向他付负数的报酬。

  那么,究竟谁来干这三件事,什么时候干这三件事更省钱呢?其实,美国学者研究过相关的问题。以下,清澄君就根据自己的理解来炒卖一下他们的研究。

  第一件事:找人

  谁来找人会对成本产生很大影响。显而易见,同行之间相互更加熟悉,他们的人生轨迹更可能彼此交叉。这种熟悉不仅是彼此认识,更是了解相互的专业能力甚至脾气秉性。反过来,作为外行人的客户则常常没有这样的信息优势,所以也更难找对人——甚至找到人。客户找人的尴尬肇始于其往往分不清自己的项目究竟要找具有哪些专业特长的律师。譬如,客户知道自己要去收购一家别的公司,却搞不清为完成这笔交易究竟会发生哪些法律问题,需要用到怎样的律师。

  客户的这种信息劣势在偏重“事先筹划”而非“事后救济”的公司金融业务领域尤为显著。道理很简单,事先预测会发生哪些问题比事情发生之后确定哪些问题发生了要困难不少。找不准问题,自然也就找不准律师,而找准了问题,就解决了找律师的一大障碍。为此,在那些侧重“事前筹划”的专业领域,律师更需要自行跨行当的组合,以备弥补客户的信息不足,服务那些把事情一股脑儿扔过来的客户。学者将此称为客户需求的“互补性”。而对从事“事后救济”——刑事和民事诉讼是其典型——的律师,跨行当组合的要求就比较低,他们也就更有机会单个地等着客户找上门来。

  正由于此,芝加哥大学的Garicano和西北大学的Hubbard两位教授发现,诉讼律师和从事保险业务的律师往往会单干或者与同一行当的其他律师合伙,而公司金融领域的律师却更会与跨行当的律师合伙搭档。也许,吴卫明律师在中国市场上也观察到了类似的情况,因此认为诉讼和民事律师不需要加入大所。不过,重点不在于是不是民事法律业务,而在于是否涉及“事前筹划”。譬如,上面两位学者的研究发现:同为民事法律业务却侧重事前筹划的遗嘱认证(probate)领域,就出现了律师加入具有一定规模混合业务律所的倾向。

  让律师们自行结合,自然省去了客户分辨每一位律师好坏的麻烦,也省去了客户详细分析项目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麻烦。客户只要认准律所的牌子,而不必操心一个个的律师好坏和专长。久而久之,那些集合了高水平律师,以及能提供多方位服务的律所便脱颖而出,成为了律师界的明星。

  第二件事:分工

  谁来分工对成本的关系也很大。显然,上面讲的同行更加熟悉彼此的专业特长,更能知道哪些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互补性,当然也就更能促进律师间更恰当的分工。除了缺乏对律师专业特长的信息之外,让客户分工的另一个问题是客户难以知道律师的整体工作量。不要忘记,你找的这个律师,其他客户也可能找他了——除非你出高价将其服务买断,但是这个律师不一定会告诉你他手里一共有多少活。假如报酬和工作量挂钩,就可能出现有的律师瞒着客户接了太多的活(当然,也不排除相反情况),结果令服务质量受到影响。而事先组织起来的律所内部对各个律师的工作量可以有比较准确的掌握,从而更合理地确定他们的工作量。

  第三件事:取酬

  谁来确定律师的取酬方式又会影响到成本。支付报酬不仅要根据律师的工作量,还要考虑工作成果的质量。在客户自行组织律师服务的情况下,客户也要自己判断各个律师的服务质量,自己确定向他们付多少报酬;如果服务出了问题,客户还要自己搞清楚到底谁出了问题,向谁追责。反过来,让律师们通过组织律所来提供法律服务的话,对每个律师工作质量的评判则成为了律所的工作,对于干得差的律师,律所会通过减少报酬甚至解职等方式来追究其责任。即便出现了法律责任,在雇用律所而非直接雇用律师这种安排下,客户也可以要求律所承担,而不必区分究竟是哪个律师出了岔子——这些麻烦就交给律所了。因此,谁能更省力地分清每个律师、每项法律工作的质量,以此作为偿付报酬的依据,谁就能以更低的成本来组织法律服务。从这个角度看,作为内行的律师比起作为外行的客户来,又因其信息优势而更利于节省成本。

  吴卫明律师曾特别提到避免客户信息失密是找律所相对于直接找律师的优势。清澄君也赞同这种看法,只是,其中的关键原因恐怕不在于吴律师说的客户向多少人透露了商业秘密——告诉一个律所的负责人,不等于就只有这个负责人知道,如果真是服务所需,这个负责人必然也要告诉其团队成员,这就像客户向其自己组织的律师团队公布秘密一样。真正的关键在于上面分析的客户追责的难易。

  从支付报酬角度看,决定成本的还不仅是谁来组织,什么时候组织也会对成本产生重要影响。由律师预先确定相互之间如何取酬,对于法律服务行业而言有两项作用。第一是增强律师抵抗风险的能力。斯坦福大学的Gilson和Mnookin教授是最早指出律所具有这种分散风险功能的学者。他们认为,各个法律业务领域的市场需求具有不确定性,今年可能购并业务红火,明年可能是上市业务,后年又可能是破产。于是,单干的律师就很可能出现今年收入不错,明年却没得钱赚的情况。组织律所的好处是在不同专长的律师之间转移分配,使得彼此都有相对稳定的收入预期。也就是说,你赚得多的时候分点给别人,等你赚不到的时候,也能拿到一部分别人赚的钱。这种安排往往在事发之前比较容易实现,因为面对未来,每个人的不确定地位大体相当,利益也就大体趋同。而当具体的业务形势明了之后,得益者与受害者的身份也就变得明晰,再要他们达成彼此关照的协议就不那么容易了。

  与此相对,我们不太容易想象客户在找各个分散的律师从事某个项目的时候,会多找几个无关的律师来,然后告诉大家:“别看今天他们没用,说不定明天他们会在其他项目上有用,所以你们今天先搭上他们,分点钱给他们吧!”客户不会这样做,是因为一个客户做了这样的安排,其他客户也能从中获得好处——不要忘记一个律师可以服务多个客户,有一个客户给律师买了“保险”,其他客户都能沾光。这就是“搭便车”现象。反过来,律师自己组织起来降低自己的收入风险,而他们又以同一个律所的形式为不同客户提供服务,于是,分散风险所有的好处都集中到这个律所头上,而分散风险的成本也分摊给了律所的全体客户。

  对法律服务的预先组织还有另一个作用,这就是促进律师之间相互介绍业务(referral)。这一点最早是由芝大的Garicano教授及其合作者提出的。其中的道理不难理解,如果要律师之间相互介绍,那么,介绍的人也要能分到一些好处,否则,律师要么不愿意介绍业务给别人,或者要介绍也只介绍比较烂的生意。其结果是:很多律师干了自己并不擅长的业务,或者接受了超强度的工作。无论出现那种结果,无疑都会对法律服务的质量产生影响。而要实现介绍人与被介绍人之间的收入分成,也需要律师和律师之间——而非客户与律师之间——进行预先约定,如何向介绍者分配报酬。假如没有预先安排,一个律师遇到有别的律师给自己介绍生意,很可能怀疑:你怎么这么好心介绍给我?恐怕不见得是什么好活,还想要拿介绍费,不给!或者只给一点点。而这样一来,介绍业务的律师就更不会愿意把好生意介绍给同行了。这是一种典型的逆向选择现象。这种业务介绍的视角不仅解释了我们上面看到的公司金融方面的律师会跨专业结合,也能解释为什么那些不太需要跨专业结合的律师——如诉讼、保险律师——仍然会与同一专业的律师结合组成律所,而非是独自等着客户找上门来。即使在同一专业领域,每个律师的时间还是受到限制的,有时我比较忙,有时他又比较忙,因此仍然会出现彼此介绍业务的情况。

  网络时代律所会不会消失?

  上面我们讲了由专业人士预先组织起一支法律服务团队为什么更节约成本,这也回答了我们为什么需要律所这个问题。于是,发达的网络社会还需不需要律所,关键要看网络能不能替代律所降低组织法律服务的各种成本。

  首先在找人方面,网络也许能让客户更加了解律师的水平高低,但能不能帮助客户像专业人士一样地预测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这一点不无可疑,因为这不仅需要客户具备法律的知识,还需要客户具有法律分析的能力。假如客户真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客户本身也已经差不多是半个专业人士了。从这方面看,与其说是网络,不如说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出现更有可能推进客户的专业化。

  其次在分工方面,网络或许也确实能帮助客户了解各个律师的专业特长,但是,它能不能告诉客户每个律师手头有多少工作量呢?恐怕这也并非易事。一方面,律师没有动力如实报告自己的工作量,另一方面,要客户报告分给了每个律师多少工作,倒真的可能发生失密。

  最后,也是最麻烦的,在分配报酬方面,网络能不能告诉客户特定律师在特定工作中表现得到底是好是坏?假如出现了失密之类的问题,网络又能不能帮助客户分清到底是哪个律师出了岔子呢?缺乏网络专业知识的清澄君有点难以想象。另外,网络又能不能解决分散人力资本投资风险,或者律师相互介绍所需的“预先”安排呢?对于分散风险,也许比起网络来,更有效的解决之道是保险。而至于律师相互介绍业务,其实仍旧是网络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客户回答“我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律师”以及“每个律师有多忙”这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回答准确了,相互介绍业务也没有必要了,律师对于报酬分配的预先安排或许也就用不上了。假如我们怀疑网络能为这两个问题提供清晰的答案,当然也就不敢相信网络能替代律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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