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的工作职责:⑴以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进行审查,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受案条件的案件,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⑵办案工作中,发生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或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⑶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映;⑷对因不符合抗诉条件等原因人民检察院作出终止审查或不立案、不提请(建议提请)抗诉决定的案件,协助人民检察院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⑸积极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的工作职责:⑴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或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⑵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或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指令,出席抗诉案件再审,依法支持抗诉;⑷对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和直接立案侦查;⑸结合办案开展调查研究和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