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技巧漫谈(七)——诱惑侦查案件的律师辩护策略
更新时间:2019-05-1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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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法学理论界对诱惑侦查的看法诱惑侦查是指国家侦查人员或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鼓励、诱使他人实施犯
一、法学理论界对诱惑侦查的看法
诱惑侦查是指国家侦查人员或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
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鼓励、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人的侦查手段。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已为许多国家的立法认可,但在我国刑法、刑事程序法及
司法解释中,对其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导致了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颇有争议性。
法学界学者通常认为,根据被诱惑者之前有无犯罪倾向,诱惑侦查可以划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并认为前者只是使被诱惑者已有的犯罪意图及倾向暴露出来,或者是强化其固有的犯罪倾向,促使其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因而是合法的侦查行为,而后者是对无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付诸实施,因而是非法的。
二、律师对诱惑侦查案件的辨护
犯意诱发型的诱惑性侦查手段会导致本无犯意的
公民犯罪,学界一般认为其既不正当也不合理,律师在为这类
案件中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应当考虑作
无罪辩护;而对于机会提供型的诱惑性侦查案件,律师则主要考虑作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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