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和司法救济问题
更新时间:2019-05-19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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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处罚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被处罚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到罚款处罚,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或者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申请设立
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服的,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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