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可以担任兼职律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5-19 09: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公安部(85ぉ公教字006号《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担任兼职律师问题》的来函提出:公安警察院校并不是实际执法机关,而是教学科研单位,其教师也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公安部(85ぉ公教字006号《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担任兼职
律师问题》的来函提出:公安警察院校并不是实际执法机关,而是教学科研单位,其教师也不是实际执
法人员,而是教学科研人员,为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应当允许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担任兼职律师。
经研究认为: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不是实际执法人员,为了有利于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并发挥警校教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作用,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中符合律师条件的,经考核批准后,可以在当地
法律顾问处(
律师事务所ぉ担任兼职律师。但在
执行律师职务时,不得穿着民警制服。
我部原发(81ぉ司发公字第383号文即予作废。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