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案”律师透露案情

更新时间:2019-05-18 21: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他公开会见笔录,给我造成精神打击!市律协调查过她的投诉与事实不符!漫画/田凤原告被告法官没有征得同意,代理律师就公开我的隐私,难道律师没有职业规范吗?就算是替我

  他公开会见笔录,给我造成精神打击! 市律协调查过她的投诉与事实不符!漫画/田凤 原告被告法官

  “没有征得同意,代理律师就公开我的隐私,难道律师没有职业规范吗?”“就算是替我们打官司,也该有保密义务吧?”

  近日,正在(北京)宣武区法院审理的由“黄静案”引起的全国首例律师泄漏隐私纠纷案,引起了公众对律师职业操守的关注。一些曾经与律师打过交道的网友表示:“委托人身处困境时,最信赖的就是自己的律师,可以说是无话不说。”“假如律师以透露委托人隐私来牟取私利,就太过分了!”

  案情回放:

  被指“反水”没道德

  律师律所面临百万精神赔偿

  曾引起轰动的黄静和华硕电脑之间的纠纷尚未了结,一场围绕着律师“反水”的名誉案又成焦点。黄静指称原代理律师崔某违反职业道德公开会见笔录,并向崔某及其所在和保管会见笔录的两家律所索赔精神抚慰金100万元。“从情感上来说,我无法接受自己家人聘请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居然出卖我,给我造成的精神打击难以愈合。”黄静称。

  黄静的代理人周成宇在法庭上表示,黄静于2006年3月因“向华硕索赔事件”被刑拘后,其母委托律师崔某在侦查阶段代理此案。侦查阶段结束后,黄母认为崔某业务不精,解除了委托代理协议。在“黄静案”引起社会关注后,崔某却在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节目上“反水”,把此前会见黄静时的谈话笔录公布给媒体,扭曲了大众对“黄静案”的视点,损害了黄静的名誉。

  律师崔某否认其把黄静的会见笔录提供给媒体。他透露,黄静起诉之前曾向市律协投诉过,市律协经调查认为黄静的投诉与事实不符,因此没对自己进行处理。被黄静提到披露其看守所会见笔录的两位记者,也到庭证实会见笔录并非崔某提供。

  涉案的两家律所表示,黄静案的案卷一直完整保管,没有向外公布,只有一名法律工作者按合法手续查阅过该卷宗。这名法律工作者盛先生在庭审上说,他是受黄母之托为黄静提供法律帮助,了解很多内幕,为了揭露代理人周成宇欺骗舆论的谎言,他根据掌握的资料对外澄清了部分事实,但并没有透露黄静的个人隐私。此案至今还没有宣判。

  记者调查:

  “律师透露”已成新闻源

  记者多会选择可公开的案情

  据京城5家主流媒体的10名政法新闻记者透露,目前,法院公开审理、当事人提供线索、律师透露情况,已成为政法新闻三大来源。特别是一些社会关注、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找代理案件的律师透露庭审情况和案情进展,几乎成了记者挖新闻的“救命草”。

  律师透露案情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受访记者大多认为,律师应知道自己的法律职责,会选择可以公知于众的案情。但也有记者说,有时候,部分律师出于炒作的目的,会向记者透露一些“擦边球”的情况,而记者也会选择哪些可以见报,以保护当事人隐私。

  法官说法:

  律师应忠于当事人意愿

  案情算不算隐私应具体分析

  海淀法院民一庭庭长马军法官表示,隐私权在我国目前仅在法理上有明确解释,即个人享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但在法律上还没有完整定义,所以侵犯隐私权要通过名誉权、财产权等其他案由诉讼维权,其中要考虑律师泄漏委托人隐私的主观故意、行为及造成的后果,不能仅因为律师说出了当事人不愿公布的信息就构成侵权。“案件、案情算不算隐私,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他认为,案情表现的是一个事实,且要进入公共领域审理,因此部分个人信息就不能属于隐私。但他同时认为,律师基于职业道德应忠于当事人意愿,不能为了提高自己知名度等原因,擅自利用委托人案件及具体案情。

  马法官分析了审判各个过程律师泄漏委托人隐私的可能性。立案阶段,律师出于炒作等目的,向媒体或他人“爆料”案情,引得媒体挖出案件具体细节,损害了委托人名誉或者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委托人可以追究律师的责任;审判时要细分为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律师透露当庭案情无可厚非;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本意就是保护双方当事人隐私,如果律师擅自泄漏庭审过程及案情,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律师要承担责任。目前,法院宣判全部是公开的,公众对于法院判决享有知情权,律师透露判决结果,一般不会认定为泄露委托人隐私。

  法官建议,委托人如果不想让律师泄漏案情,可以在委托协议中写明“严禁律师向外界透露与案情有关的一切消息,并约定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束律师行为,比事后维权更有效。

  律协声音:

  不得透露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案情

  保护当事人隐私的义务无截止日

  除了当事人个人资料、家庭情况,案情到底算不算个人隐私呢?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等法律行规均表述不明确,仅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对此,记者采访了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副主任牛琳娜律师。牛律师认为,案情应该算作当事人隐私,因此,律师在受托案件未审结前,不宜对外公布案件审理的情况,但是经委托人授权,律师就可以发布相关案情;假如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律师绝对不能透露案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大都是涉及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的案件,因此即使案件审理完结,律师也不应向媒体公开案件详细情况。”

  牛律师补充,代理案件完结后,律师及其所在律所仍有保护当事人隐私的义务,原则上没有截止日。如果律师泄露了委托人的隐私,根据律师行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举报或投诉,律协将视具体情节或违规事实给予行业纪律处分。(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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