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不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
更新时间:2019-01-20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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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劳动法》第82条、8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8]24号)的
按照《劳动法》第82条、8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
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
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8]24号)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
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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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哪些案件?
根据刑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法院直接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
劳动争议简单的说就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那么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有哪些呢劳动争议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能直接受理吗
人民法院是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只是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争议案件。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