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问题法规总结

更新时间:2019-01-23 00: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由于新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与以前的法律有较大差别,导致部分劳动合同跨越新旧法律的劳动者难以计算自己的经济补偿数额,为便于大家对这个问题的了解,笔者对相
由于新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与以前的法律有较大差别,导致部分劳动合同跨越新旧法律的劳动者难以计算自己的经济补偿数额,为便于大家对这个问题的了解,笔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简单进行总结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2008年1月1日前)相关规定 (一)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 1、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方主动解约的情形。例外的规定是,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不过,从该条规定使用的“迫使”一词理解,似乎单位还需同时具备情节严重,致使劳动者面临生活困境或其他损害的情形,并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2、在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a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b(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C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按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二)单位不予补偿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终止条件出现,单位不续约的;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经济补偿的标准 1、补偿方式: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此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但对于北京市,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经济补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相关规定 (一)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支付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a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b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补偿标准: 1、一般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双倍赔偿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一般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下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应可视为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双倍赔偿: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劳动合同跨越新旧法律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 1、《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据此规定,对于跨越新旧法律的劳动合同解除,如果其解除方式按照新旧法律都属于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则分别予以计算。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超过12年,但分段计算时则均在12年内,是否按实际年限计算,还是按总的最后12年计算补偿金?从法律规定的精神来看,如果两个阶段的工作年限总和超过12年,仍应按12年计算。 如果按新法需要经济补偿,按旧法不需要经济补偿,则补偿标准从2008年之后开始计算。由于新法的补偿范围完全包含并大于旧法的范围,因此实际中不存在按旧法需补偿,而按新法不需要补偿的情况。 2、北京市的特殊做法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在北京,对于解除跨越新旧法律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式如下: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该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有所差别,首先,该规定确定,只要解除方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不管是否符合旧法的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都计算两个阶段的经济补偿;其次,双倍赔偿标准将以两个阶段计算出的数额之和乘以2确定,也就是说旧法阶段的经济补偿也适用双倍赔偿。 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北京市的做法实际是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行了扩大解释,虽然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从法理上来说,有违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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