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

更新时间:2019-01-17 21: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住房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王某诉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案【案情简介】申诉人,王某,男,汉族,1959年5月出生,深圳市人。被诉人,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诉人王

住房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王某诉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申诉人,王某,男,汉族,1959年5月出生,深圳市人。

  被诉人,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

  申诉人王某于2002年从安徽调人被诉人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维修部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3月起,申诉人因患病休假。申诉人连续休病假6个月后,被诉人的该子公司按集团公司规定停发申诉人的病假工资,并将其退回被诉人,由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3年10月至2005年9月的疾病救济金。

  2005年8月22日申诉人提出复工申请,因申诉人长期病休,其在原子公司的岗位已有他人替代,子公司表示无力安排。被诉人也一直没有安排申诉人工作。

  申诉人一直租住被诉人提供的房屋,该房屋产权属被诉人,没有给申诉人参加房改买房,也没有为申诉人缴纳住房公积金。2005年8月25日申诉人申请仲裁,要求裁令被诉人:(1)按被诉人房改政策给予申诉人参加房改买房。(2)为申诉人补缴其入职以来的住房公积金。

  【裁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诉人的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

  住房对每一个员工来说都非常重要,在仲裁实践中,员工常因住房争议提起仲裁。住房争议主要表现在员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房改福利分房,要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等。另外,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表面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福利争议,但是由于公有住房转让实际上属于产权归属争议,其本质属于不动产物权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因此,深圳市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不受理此类争议,此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圳的做法都给予认可并予以推广,这可以从其颁布的文件和劳动法司法解释中反映出来。

  2002年9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21号)第2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7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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