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更新时间:2019-01-21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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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刘某于2002年7月大学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春节,刘某感到身体不适,同年3月被确诊为胃癌。从2004年4月起,刘某不再上班,住院治疗。到2005年7月

刘某于2002年7月大学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春节,刘某感到身体不适,同年3月被确诊为胃癌。从2004年4月起,刘某不再上班,住院治疗。到2005年7月,刘某一直住院化疗。2005年8月,公司以刘某6个月的医疗期满,且劳动合同依法顺延后亦届满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支付刘某的医疗待遇。刘某不服,提起仲裁

当地仲裁部门认为:原劳动部1995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鉴于一些特殊疾病的医疗需要较长的时间,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6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作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2条均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病(癌病、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因此,刘某的6个月医疗期虽过,但因其是患特殊疾病,其医疗期应顺延,如果刘某的病一直未治好,其依法可获长达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经申请获得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的同意,还可以在24个月的基础上顺延),所以公司在刘某患胃癌未痊愈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评析]

仲裁部门对医疗期的理解是值得商榷的。法律法规的用语都是非常严重的,我们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对于某些特殊疾病可以延长医疗期的规定,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1)“可以”不等于“应当”、也不等于“必须”。从词义上看,“可以”表示许可、同意;“应当”表示应该、理所当然;“必须”表示一定要,有命令语气。从法理上说,“可以”没有强制性,“应该”、“必须”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这几个词的意义不是等同的。把“可以”视作“必须”,不“可以”就视为“违法”是不对的。

(2)“可以”是有条件的,即“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如果未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不批准,也可以不延长医疗期。

(3)“适当延长”不等于无限延长。本案中刘某的医疗期按规定应为三个月,即从2004年4月至7月,该公司为其延长了12个月,到2005年7月合同期满又延长了1个月。这时公司终止或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应该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并无不妥。如果一定要延长到刘某的胃癌痊愈,那就没有期限了。因此,仲裁说“公司在刘某患胃癌未痊愈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是不妥的、缺乏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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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你好,如果员工无过错,合同期内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生病生病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员工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能否解除?
在医疗期满时解除合同需要谨慎处理。首先需要评估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如果仍需要治疗,可以考虑延长医疗期。如果确实需要解除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且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整个流程合法、公正和透明,从而避免可能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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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10分钟前
您好,关于离婚,您具体想了解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还是诉讼流程?我可以详细解答。
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58分钟前
您好,需有一般民事合同要件,如主体。权利义务等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1小时前
建议尽快办理结婚登记,确保孩子出生后能顺利上户口,避免法律纠纷。
你好,你们可以协商解决,或者你随后取证,这后期维权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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