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8个月被解雇外企秘书索要40亿精神赔偿
更新时间:2019-01-21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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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怀孕3个月后,外企秘书刘琳(化名)被降薪5000元;8个月后,收到了来自公司的解雇信。为此,刘琳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补足工资差额、经济损失20万元及
怀孕3个月后,外企秘书刘琳(化名)被降薪5000元;8个月后,收到了来自公司的解雇信。为此,刘琳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补足工资差额、经济损失20万元及高达40亿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经过一、二审,上海市二中院认定,公司解雇刘琳无理,需恢复劳动关系、降薪及单方解雇期间按原工资补足差额。对于刘琳要求的巨额赔偿法院认为,公司已经承诺恢复劳动关系且补足工资,因此,对刘琳并无实际伤害不予支持。
对此,二中院院长王信芳表示,刘琳的巨额索赔并非个案。按照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无论标的额大小,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仅需10元,这导致部分劳动者在提出主张时“漫天开价”,但这样的行为于法无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1997年12月23日,刘琳与对外服务公司(简称: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派遣刘琳到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简称:路通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担任秘书。2006年1月,刘琳怀孕。5月,路通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将刘琳的月薪由7380元调整为2500元。刘琳与两公司协商未果,诉诸法院要求补足工资差额,获得支持。9月29日,路通香港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刘琳之间的聘用关系。刘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刘琳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记者 李燕 实习生 刘宝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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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离婚的实际情况,离婚在一些特定的情况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的。只有在婚姻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受害方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失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