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19-01-19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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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省关心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生活,今年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到10月下旬调整工作已基本完成。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
我省关心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生活,今年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到10月下旬调整工作已基本完成。
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各地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核定工伤人员、供养亲属增发和补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目前各地的待遇调整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进行数据统计和总结。省本级已审核发放2006年12月31日前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685人,调整后月发放金额40.15万元,调整后月增发金额6.23万元。到10月25日,我省已将增发和补发的金额全部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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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你好,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和职工无关,职工是不缴费的,按照单位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照单位的工伤风险性质给予不同的费率。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职工申报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流程是:第一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三步、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