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资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蕴藏于地表下的水资源,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 大理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区中的四个规划区为:湾桥、喜洲、挖色、双廊第四系冲、洪、湖积层划分为开采区;大理镇、下关镇及满江片区、上关镇、银桥镇、海东镇、凤仪镇、第四系冲、洪、湖积层划分为控制开采区,山区基岩及零星盆地划分为尚难利用规划区;崇圣寺三塔、太和城遗址(含南诏德化碑)、喜洲白族古建筑群、元世祖平海东责任。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实施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地下水取水井,日取水量超过5立方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自行封填、撤除取水设施设备,并报市水利局备案;逾期不封填的,由市水利局立案查处,依法强制撤除取水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9月15日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