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社会安全意识,强化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联防联护,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防止石油天然气管道泄露、侵占、破坏等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长效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责任
(一)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应急预案。
(二)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要求,强化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指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综合监督,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联络,及时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危害行为。
(三)逐级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责任制,做好本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规划工作,协调处理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与所属各县(区、市、行委)签定责任书,具体工作落实到部门和个人,抓落实、抓责任,形成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责任网、保护网。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责任,建立乡(镇)、村联防联护制度,设立联防联护员。乡(镇)包村干部要把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文艺节目、宣传小册、张贴画等形式,加大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舆论氛围,提高群众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自觉性。
(五)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时,各相关州(地、市)政府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修处理。
(六)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是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各州(地、市)政府要从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高度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从根本上消除本地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不安全事项。
二、各相关部门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责任
(一)各级规划部门在申报、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从源头把好项目审核关。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批和划定海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