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在线资源概述

更新时间:2019-01-02 23: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国际人权法,国内教科书通常称之为人权的国际保护,即处理保护受国际保证的个人和团体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处理促进这些权利发展的法律。主要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
国际人权法,国内教科书通常称之为人权的国际保护,即处理保护受国际保证的个人和团体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处理促进这些权利发展的法律。主要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自决权,防止歧视,惩治危害人类罪行,保护被拘禁人、难民、无国籍人、外国人,妇女及儿童权利等[1].人权观念源于17、18世纪欧洲近代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洛克、卢梭等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最早提出人权概念的是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著名诗人但丁,19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通过的《人民和公民权利宣言》,美国独立革命通过的《独立宣言》标志着人权从思想观念开始走上政治舞台。但此后,人权只局限于某些特定领域,如保护少数人、禁止奴隶制度、国际劳工保护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2].人权扩展到国际领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二战的产物之一,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联合国。1945年6月26日签署的《联合国宪章》的序言“重申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无论大国、小国一律平等的信念…”。《联合国宪章》第1章第3条规定“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第55条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第56条规定了实现上述目标的措施,即“各会员国承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因此,以《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意议定书》等三大人权宪章为基石的国际人权法在战后迅速发展起来。在当今世界,人权问题已成为国际政治中争论和斗争的焦点问题之一,国际人权法也同样成为法学研究领域中的热门话题。这方面的文献资料非常丰富。特别是因特网的发展和普及,为科学研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但是要想在浩如烟海而又杂乱无章的信息海洋中准确、迅速地找到所需资料,并非易事。本文拟对因特网上的有关国际人权法的网站(主要是英文网站)作一简要介绍,以为该领域的研究工作提供资料导航。本文评价网站的标准是:(1)可获深层次免费有价值的法律信息;(2)用户界面友好,易于检索和浏览;(3)更新及时;(4)具有大量相关主题的有效链接和导航。本人在对因特网上有关人权的网站进行访问分析以后,参照有关资料特别是国外同行的研究成果[3]的基础上而精心挑选声名卓著之网站,介绍给读者。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望各位同仁不吝赐教。

  西方国家一般将法律文献资源分为两种:一次文献(或称原始文献)和二次文献[4].原始文献通常指由国家强制执行而被记载下来的有关人们行为规范的规则,这里专指人权法庭或各国法院的报告、决定以及政治文件(包括条约、公约、报告、法律等),主要为国际性人权机构和区域性人权机构颁布的人权文件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二次文献通常指对法律原则的讨论和分析,是解释性和分析性法律文献,这里专指专著、专著中的有关论文、法律报刊上的文章、工具书等。本人拟从这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

  一、原始文献(primarysources)

  (一)国际性人权机构-联合国(UnitedNations)

  无庸置疑,联合国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其包含的全球性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际人权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德黑兰宣言(《德黑兰宣言》),自决权利(《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等),防止歧视(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包括种族灭绝罪行(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等),保证、家庭以及儿童与青年(如《儿童权利公约》),国籍、无国籍状态、庇护、难民和非公民(如《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等等。联合国主要是依靠其设置的一系列人权机构来达到维护人权的目的的。这些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人权机构(Charter-basedbodies),包括联合国大会、人权委员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适用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并依据投票多数通过原则采取行动;一类是基于某一具体条约而成立的人权机构(Treaty-basedbodies),包括人权事务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经社文权利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以监督国际人权条约的实施情况,只适用于签定该条约的国家和地区并根据多数人意见一致原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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