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山西省太原市食药监局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36种药品被通告。而广东上半年查处1589件广告违法案中,药品领域成了重灾区。
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中都有关于广告审查制度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药商往往会在广告审批前准备多个方案,不法药商提交规范版本以取得广告批文,但在发布时套用取得的广审号,播出别的与规范版本不符的违法广告以赚取暴利。而同时作为广告经营单位的媒介往往会考虑到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放弃严格审查即将刊登或播出的药品广告是否与批准的规范版本一致,使得广告经营单位的自我审查形同虚设,最终导致违法药品广告的播出。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会委员对于广告审查制度也颇为关注。
蒋XX委员说,草案第45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服务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我建议要明确审查单位对其审查结论的正确与否承担责任,促使审查单位更加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他说。
此外,蒋XX还建议,在规定有关部门审查的同时,应同时规定广告主应该将有关部门对其产品功效的、认证和鉴定的文件提供给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并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对广告内容及用语、措词负有审核的责任,以防止虚假广告的发布。
闫XX委员的建议则是关于广告审查制度的具体条款规定。她说,草案第46条第2款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广告审查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建议把“批准的广告”改为“广告审查的结果”。这样会使得法律规定更加完善。她认为,对于没有批准的也应该公布,让公众知道哪些广告是被批准的,哪些广告是没有被批准的,对那些没有被批准的广告的发布者也能够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孙XX委员则认为,广告审查制度应当退出历史舞台。他说,实践中,广告审查制度耗费了大量宝贵的行政资源,实际效果并不一定很好。因为不法经营者要么不申请广告审查,要么不按照已经审查的广告实际刊发广告。因此,他建议,在当今强调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管理改革的大背景下,取消广告审查制,改为登记备案制,通过其他一系列的制度,对广告进行有力地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