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对比广告属不正当竞争
更新时间:2019-01-04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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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未点明比较对象的虚假对比广告,属不正当竞争;片面宣传广告如损害同行利益,也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记者获悉,省高级法院不久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未点明比较对象的虚假对比广告,属不正当竞争;片面宣传广告如损害同行利益,也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记者获悉,省高级法院不久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对一些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是,不指名道姓的虚假对比广告,是否也属于不正当竞争?对此,法律未有明确规定。
然而记者了解到,不少商家为宣传自身产品,常常选择同类产品作比较。如“农夫山泉”天然水曾在广告中贬低纯净水产品,而遭生产纯净水的厂家口诛笔伐;我市一知名洗衣粉品牌,也曾因外地某洗衣粉生产商不点名对比,认为其损害自身声誉而诉之公堂。
省高院出台的这份《意见》,则认定这一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该《意见》规定,经营者采用广告宣传等方式,虚假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优于其他同业经营者提供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但在广告中未具体指明其他同业经营者身份的,其他直接受损的同业经营者均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此外,省高院的《意见》,也将片面宣传广告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据该《意见》规定,发布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宣传,其内容虽然是客观事实,但隐匿了必要事实,不能全面反映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或断章取义,且有误导公众、损害同业经营者或有其他不正当竞争意图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颁布10余年,目前看已显得较为滞后。除虚假对比广告、片面宣传广告外,还包括经营者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打击竞争对手;以利益为诱饵从竞争对手处挖项目关键人员,造成对手项目瘫痪等等,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市中级法院民三庭一法官对记者表示,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进行“大修”,以制裁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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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不正当竞争要怎么来判断?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如下:
1. 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
2. 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二个构成要件为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有意识地开展竞赛和争夺消费者的行动。“不正当”则具有较大的主观判断性。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界定了相应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指的是其他经营者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4.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 主观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的一般原理,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过错为要件。因此,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主观的过错。
不正当竞争的判罚标准,不正当竞争是什么意思?不正当竞争的判罚标准是怎样的?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判罚标准:
1. 主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 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3. 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 主观过错。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界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多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