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有一幅大型灯布商业广告曾在上海外滩中山东一路龙潭路口异常夺人眼目。每当夜幕降临,近10盏聚光灯照亮了一幅温馨的家庭图:一对年轻夫妇正与一个可爱的孩子共进晚餐。肖像下面一列排开的是大蒜粉、鲜辣粉、蜂蜜醋、原汁姜醋等10多瓶调味品。
这3名广告演员,无意之中看到自己莫名其妙地和大蒜粉一同出现在大街上,意识到自己是被侵犯了肖像权。于是,从去年8月27日起,3名肖像的主人与广告主冠生园(集团)开始了交涉,但没有结果。2000年11月13日,3人将冠生园告到静安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每人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出庭应诉,首先说明该广告是公司下属调味品公司1999年出资22万元委托电影电视技术协会做的,3名原告的肖像照片是当时拍摄广告的照片,协会已经付了报酬;同时又强调,虽然作的是调味品广告,但对原告的肖像是一种美化宣传,烘托的是产品效应、名牌效应,不是丑化;再加上使用3名原告的肖像做广告只从5月份开始,时间较短,其提出的精神赔偿数额太高,故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经两次开庭,两次调解,昨日终于有了结果:冠生园当庭向3名原告道歉,一次性支付3名原告精神损失费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