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毅与河北日报社等广告侵权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19-01-05 03: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州民一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明毅,(略)。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日报社。法定代表人赵曙光,社长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州民一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明毅,(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赵曙光,社长。

  委托代理人侯风梅,河北侯风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路,河北侯风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潍坊市东方肾脏病医院(以下简称东方肾脏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郭宝叶,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李凌沙,该社社长。

  上诉人蔡明毅、河北日报社因广告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2002)花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蔡明毅尿毒症病情变化过程和治疗经过,原告蔡明毅、被告湖南日报社、河北日报社及东方肾脏病医院均无异议,由于湖南日报社刊登过的《鸢都的美丽》这则广告的内容提到的“中医全息根治疗法”及广告中的内容都隐含了可以根治尿毒症,误导了原告蔡明毅,致使原告蔡明毅到东方肾脏病医院接受治疗,花费了不必要的医疗费和差旅费,同时这种误导患者的行为,增加患者的精神痛苦,加剧病情的恶化;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权。虽然湖南日报社发布的这则广告误导了原告蔡明毅,但是湖南日报社是接受河北日报创意公司的委托而发布的广告,湖南日报社是广告的发布者,河北日报创意公司是广告的经营者,河北日报创意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鸢都的美丽》这则广告的广告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河北日报创意公司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河北日报创意公司在本案审理前已被河北日报社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河北日报创意公司在被撤销之前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由直接批准开办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河北日报社承担。被告东方肾脏病医院没有委托湖南日报社发布《鸢都的美丽》这则广告,广告经营者河北日报社也不能够提供充分扎实的证据证明东方肾脏病医院是这则广告的广告主。因此,要求东方肾脏病医院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原告蔡明毅采用换肾的治疗方式来医治尿毒症,与湖南日报社发布《鸢都的美丽》这则广告所造成的误导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蔡明毅要求赔偿换肾费用及换肾后的治疗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判决:一、河北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蔡明毅的医疗费和就医差旅费的双倍446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蔡明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0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由被告河北日报社承担。[page]

  蔡明毅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东方肾脏病医院在多家媒体发布广告,且电话、当面都认可我的病可以根治,因此,东方肾脏病医院是这则广告的广告主,现东方肾脏病医院不仅未能治愈我的病,且延误医治,致病情恶化而不得不换肾,且湖南日报社、河北日报社发布虚假广告,未按广告格式进行发布,为此都应依法连带承担我换肾、到东方肾脏病医院治疗,换肾的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一审判决实体处理不公,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判决。

  河北日报社上诉称:本案的广告主是东方肾脏病医院,因为东方肾脏病医院在人民日报社、湖北日报社等多家媒体都有同样内容的广告,且本社能提供东方肾脏病医院的广告费发票,湖南日报社寄的样报邮政收据,且《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对广告档案保管也只要求一年,因此未能提供合同也不违法,本案侵权方是东方肾脏病医院,因此应由东方肾脏病医院来承担本案的一切责任。

  被上诉人东方肾脏病医院和湖南日报社未有进行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蔡明毅患肾结石多年,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蔡明毅在花垣县人民医院化验患有尿毒症,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起在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住院后病情得到改善。一九九九年元月三十日去河南淇县同济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该医院表示无法治疗尿毒症,建议其去北京治疗。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蔡明毅到北京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接受检查,该院诊断亦为尿毒症,西医无法根治,蔡明毅的肾病最后只能通过肾移植和血液透析来治疗。一九九九年四月下旬,蔡明毅看到了湖南日报社刊登的广告《鸢都的美丽》,该广告称:东方肾脏病医院郭宝叶历经十五年探索研制出中医根治肾脏病尿毒症的新方法——中医全息根治疗法。为此蔡明毅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三日到东方肾脏病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十二天。五月十五日,又带了一个疗程(三个月)的药回家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8501.5元,就医差旅费2400元。一九九九年七月下旬,蔡明毅出现尿毒症并发症,于同年八月二十八日去湖北省武汉市换肾。二000年十一月,蔡明毅再看到《半月谈》期刊上东方肾脏病医院的广告,已不再提根治疗法,这样蔡明毅认为东方肾脏病医院发布的是一则虚假广告,为此于二00一年三月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方肾脏病医院,湖南日报社、河北日报社赔偿其换肾费用80752.1元,赔偿换肾手术后继续治疗费380000元,精神赔偿费80000元,东方肾病医院治疗的医疗费双倍37030元,差旅费2400元,共计要求赔偿580182元。[page]

  另查明,湖南日报社是依据与河北日报社创意公司签署的委托合同而发布的《鸢都的美丽》这则广告,依据合同条款,湖南日报社向东方肾脏病医院邮寄了500份样板,湖南日报社提供了邮资票据,但东方肾脏病医院否认收到这500份样报。河北日报社主张河北日报创意公司是接受东方肾脏病医院的委托而为其经营广告,虽然未能提供河北日报创意公司与东方肾脏病医院签订的为东方肾脏病医院经营广告的合同,但是河北日报社提供了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收取东方肾脏病医院广告费的发票,现东方肾脏病医院否认委托河北日报社发布该则广告,并提出该广告费发票不是该份广告的发票,但提不出系哪次广告的广告费发票。为此东方肾脏病医院否认其委托过河北日报创意公司经营发布《鸢都的美丽》这则广告。河北日报创意广告公司是河北日报社广告部开办的下属公司,该公司已被其主管机关河北日报社撤销。另外湖南日报社发布的《鸢都的美丽》这则广告,未有符合医疗广告的形式规格,不是按医疗广告规格来发布,而是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予以出现。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明毅患尿毒症病情变化和治疗经过,上诉人蔡明毅,河北日报社,被上诉人湖南日报社及东方肾脏病医院均无异议。湖南日报社接受河北日报社委托刊登的《鸢都的美丽》这则广告的内容提到了 “中医全息根治疗法”及广告中的内容都隐含了可以根治尿毒症,误导了蔡明毅,致使蔡明毅到东方肾脏病医院接受治疗,花费了不必要的医疗费和差旅费,这种误导患者的行为,延误了蔡明毅肾病的医治,加剧了病情的恶化,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权,同时给患者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湖南日报是这则广告的发布者,是接受河北日报创意公司的委托而发布的广告,河北日报创意公司是广告的经营者。现河北日报创意公司已被主管部门河北日报社撤销,其债权债务依法应由河北日报社承担。河北日报社作为广告经营者,其上诉提出《鸢都的美丽》这则广告的广告主为东方肾脏病医院,因其提供了收取东方肾脏病医院广告费的发票,湖南日报社提供了邮寄给东方肾脏病医院样报的邮资凭据,且东方肾脏病医院在其他报刊上也发布过同样内容的广告,现河北日报社不能提供与东方肾脏病医院签订发布广告的合同亦未违反《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由此可以认定该则广告的广告主为东方肾脏病医院,河北日报社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东方肾脏病医院提出没有收到样报,同时河北日报社的广告费发票也非这则广告的收款收据之理由,因其提供不出为哪则广告的收款凭证,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该则广告给蔡明毅造成了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作为广告主东方肾脏病医院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而河北日报社、湖南日报社作为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因其发布广告时是采用新闻报告的形式而非按医疗广告的规格来发布广告,由此给蔡明毅造成了误导,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蔡明毅上诉提出要求赔偿换肾及其后期治疗费用的理由,其采用换肾的治疗方式来医治尿毒症,与湖南日报社发布的《鸢都的美丽》这则广告所造成的误导行为虽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蔡明毅用东方肾脏病医院药物治疗,耽误了蔡明毅对肾病的医治,且加剧病情的恶化,因此应适当予以补偿,蔡明毅要求赔偿所有费用理由不能成立,于法无据,对其提出的精神赔偿要求数额过高,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责任划分不明,实体处理不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page]

  一、撤销花垣县人民法院(2002)花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

  二、由东方肾脏病医院赔偿蔡明毅到东方肾脏病医院治病的医疗费、就医差旅费446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并补偿蔡明毅部分换肾费用40000元,共计114603元,于收到本判决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三、以上赔偿款由河北日报社、湖南日报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蔡明毅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共计6560元,由东方肾脏病医院承担3000元,河北日报社和湖南日报社各承担1500元,蔡明毅承担5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明辉

  审 判 员 麻玉琼

  代 理 审 判 员 彭 健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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