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广告合同惹上官司

更新时间:2019-01-04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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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月21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北京金啼鸟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雅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一拍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426

  10月21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北京金啼鸟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雅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一拍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426360元及违约金6822元。

  原告诉称,2005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一拍-金啼鸟2005年第一季度eDM(电子邮件)发送项目合同书》,被告委托原告提供eDM(电子邮件广告)项目管理、设计制作与发送服务,被告根据原告于1月19日签署的《报价单》按eDM(电子邮件)发送量支付合同价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按质完成了合同项下各项工作。截止目前,原告共发送302万封eDM,合同价款计人民币42.63万余元(其中发送200万封的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8.56万元;发送102万封的合同价款为:1020000×0.12+1020000×0.12×15%=14.076万元人民币)。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拒不支付合同价款。按照合同第7条第2项的约定,被告应按逾期天数支付未付费用的万分之二,被告累计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822元(从2005年5月20日到8月10日,共80日,按426360元的日万分之二计算)。

  被告辩称:金啼鸟公司未经新雅在线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数据发送的eDM的行为违反《合同书》,新雅在线公司依法不应承担其以自己数据发送的eDM的费用;金啼鸟公司提供的发送数据不真实,其未能证明实际发送eDM的数量和发送成功率的证据;金啼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新雅在线定期报告eDM的发送情况;新雅在先线不支付费用没有违反合同,不应支付违约金。

  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因双方列举证据较多,且原告要求对被告的证据回去进行核实,本案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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