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
更新时间:2019-01-03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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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
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请各地接此意见后,迅速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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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标侵权包装物的处罚
处罚商标侵权,有以下方式:
1、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销毁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故意销售假冒商标,违法所得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其他处罚。
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300元
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货物还应计征消费税。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