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晚,记者在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吴北路夜宵一条街看到,一名摊主打出了“饭醉团伙”的招牌,吸引了不少过路人的眼球。摊主承认:取这个名,就是为别出心裁,吸引顾客。不少路人表示,“饭醉团伙”谐音“犯罪团伙”,公共场合如此哗众取宠,实在不该。记者随即向东西湖工商分局反映,对方表示将介入调查。
对这类事情,明眼人一看就能猜出是商家刻意而为的“广告恶搞”。 这类恶搞广告的发布者,他肯定知道广告所表达的价值理念要引发争议,并猜到媒体会对此类事件很感兴趣。
对于商家来说,取一个好的店名,搞一些正当促销活动也无可非议,但绝不能逾越人性、道德、民族和国家尊严这些底线。但总有一些商家搞一些出奇的歪点子不良文化方式进行促销,应该来说是不妥当、不严肃的,与人民的文化生活格格不如。类似“饭醉团伙”、“最高发院”、“飞发走丝”、“香正府”、“井茶局”、“衣冠勤瘦”、“土匪鸡”等作店名,虽然吸引眼球招徕顾客之手段,但利用这种“谐音”不仅改变了语言的本意,也会对公众造成误导,而伤害最大的是中小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取名时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同时商家违反了《广告法》有关条款,妨碍了社会公共秩序,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为此,有关部门对“饭醉团伙”当店名理当拿下。
有关部门对违规的商家要进行查处,经济上进行重罚的同时,还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不良文化传播者的打击力度,并加重其违规成本,让另类经营者出于经济利益与违规成本考虑,不敢也不愿炮制另类经营行为,使得市场尽早得到规范,防止类似商业促销广告蔓延开来。因此,对那些低俗的商家进行不良文化“恶搞”行为,我们只有坚决地说“不”并理当拿下才对。
笔者也提醒,商家起个有个性的店名没有什么不好,但店名再吸引人,也不代表商家的服务态度好,更不代表商家的产品质量好。与其在店名上动脑子,不如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和经营上下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