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1章第4条,第2章第11条案例评析
案例摘要
某晚报刊登了某公司的一则广告,广告称:该公司生产的B氏电子治疗器,系专利技术产品,专利保护号:85100782,对治疗肝炎和腰腿痛有特效,并曾被选送“布鲁塞尔尤里卡”世界博览会参展。该治疗器疗效高、无副作用,最适应乙型肝炎与腰腿痛,经全国26个省市医院600多例临床证明,治愈率达95%。对骨质增生、类风湿、关节炎、各种神经痛、支气管炎、神经衰弱、偏瘫、闭经痛经、痔疮等均有明显疗效,被患者称为“神匣子”,是家庭必备的治病工具。消费者巩某多年为腰痛所困扰,见广告后即按广告标明的地址汇款购买,1个月后,治疗器寄到,巩某遂按说明书使用,但几个月后,腰痛依旧,疗效全无。巩某怀疑该治疗器言过其实,便将该治疗器送有关部门检验,结果证实该治疗器在使用时能使人产生一定的舒服感,但对治病却无甚功效。巩某向该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了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派专人进行调查,结果发现所谓专利产品,选送参加“布鲁塞尔尤里卡”世界博览会,治愈率达95%等纯属公司杜撰,其所作广告实为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同时,该公司同意接受巩某的退货要求,返还其购货款430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