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牌遮挡他人露台被判拆除
更新时间:2019-01-05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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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案件中的第三人设置的广告招牌遮挡了原告住房的露台,法院以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为由判决第三人拆除广告招牌。20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案件中的第三人设置的
广告招牌遮挡了原告住房的露台,法院以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为由判决第三人拆除广告招牌。
2003年12月24日,原告姚某向被告南宁中鼎物业
有限公司购买了南宁市中鼎温馨家园某住房,住房配置一非封闭式的露台。姚某入住后不久,案件中的第三人莫某在温馨家园开办“乐道茶艺馆”,并在紧靠姚某的露台设置“乐道茶坊”的广告招牌。
姚某认为“乐道茶坊”的广告招牌已超过了其露台栏杆,多次向被告反映要求拆除。由于双方协商不下,姚某向青秀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拆除广告招牌。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的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经现场勘查,第三人莫某设置的“乐道茶坊”的广告招牌确实妨碍了原告的生活,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为此,法院判决莫某将广告招牌拆除,
物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第三人进行拆除。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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