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面屋顶能否做广告 业主拥有决定权
更新时间:2019-01-05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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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时下的商业广告可谓见缝插针,就连不少高楼大厦的墙面和屋顶也都被穿上了色彩缤纷的“广告外衣”。那么,究竟谁拥有墙面和屋顶的广告租赁权?日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
时下的商业广告可谓见缝插针,就连不少高楼大厦的墙面和屋顶也都被穿上了色彩缤纷的“广告外衣”。那么,究竟谁拥有墙面和屋顶的广告
租赁权?日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一
物业管理部擅自出租墙体给广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2002年12月,浙江省德清县农业局依法取得了位于该县武康镇永安街东湖大厦第6层
建筑面积近1500平方米的房产。2003年9月中旬,农业局的干部突然发现办公楼楼顶竖起了200多平米的大广告牌。原来,这是东湖大厦建设单位所聘用的深越物业管理部将6楼朝南屋顶出租给了广告公司。屋顶广告位的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2万余元。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因此,东湖大厦屋顶立面应属大厦全体业主共有,在未征得大厦业主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尚不享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物业管理部门更无权擅自处分。
法院的判决指出,深越物业与广告公司之间的租赁行为,侵害了东湖大厦全体业主对大厦共用部位所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构成侵权。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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