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各项:
一、 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 公司经营范围;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是实物出资的,应当明确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上述三种出资转让登记事宜做出规定;
七、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应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数额,董事、监事、经理产生方式(选举、委派、任命),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及除去法规定的以外所有登记事项变更的决议机构(股东会、董事会);
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法人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宗旨;
二、 名称和住所;
三、 经理性质;
四、 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 经营范围和范围方式;
六、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 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还应明确法定代表人行政职务的免职机构及程序。
八、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注的分配形式;
九、 劳动用工制度;
十、 章程的议程序;
十一、 终止程序;
十二、 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