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更新时间:2005-06-30 13: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
(一)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 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 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 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 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 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 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经济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