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更新时间:2011-02-25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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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税务知识。有关税务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
税务知识。 有关税务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和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购买方必须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交购买方认证及帐务处理。
超过90天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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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相关知识
根据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而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发票。此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某些行为,如将货物交付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视同销售货物。对于纳税人对外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必须开具发票。但企业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无需对本单位开具发票,此时需在“未开具发票”栏次进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