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事案件期间、保全实务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16-08-22 11: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对港澳台地区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和公告期限?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如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否对境外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下文将详细解答涉外商事案件期间、保全实务问题。

  一、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对港澳台地区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和公告期限?

  答:鉴于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在内地诉讼必须履行有关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与内地当事人参加诉讼不同,因此,对港澳台地区当事人的答辩期、上诉期及公告期限,有关人民法院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编的规定办理,即答辩期、上诉期均为三十日,公告送达期限为六个月。

  二、保全

  1、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如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答: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应当是被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债权,其价值不应超过诉讼请求的数额。

  2、可否对境外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

  答:人民法院在对境外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对境外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中的股权进行冻结,禁止其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

  3、人民法院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应当如何采取止付措施?

  答:信用证交易与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基础交易。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开证行已承兑了汇票,其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不应加以止付。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利用签订买卖合同进行欺诈且开证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或承兑,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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