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
更新时间:2019-01-11 05: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的复函(2001年8月7日?[2001]民四他字第29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0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
送达期限和
答辩、
上诉期限的请示的复函
(2001年8月7日?[2001]民四他字第2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年8月15日沪高法〔2000〕485号《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在内地法院起诉、应诉或者上诉时,需要履行一定的认证、公证或者转递手续,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目前尚无法采用与内地当事人完全相同的方式对港澳台当事人送达。因此,对港澳台当事人在内地诉讼时的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的期限,应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管辖标准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主要有以下原则:
1、专属管辖原则,即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合同,由我国的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即对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被告,只要合同的标的物,其代表机构、或者履行地等在我国的,则可以由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辖。
涉港澳台案件管辖协议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主要有以下原则:
1、专属管辖原则,即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合同,由我国的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即对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被告,只要合同的标的物,其代表机构、或者履行地等在我国的,则可以由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