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但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惯例的效力,特别是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况中,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选用某项国际惯例;
(二)当事人没有排除对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某项惯例的适用,而该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为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经常遵守,则应视为当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该项惯例。
二、国际货物贸易惯例有哪些
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
(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
(三)《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
(四)《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 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
(五)《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
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上述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均得到普遍遵守,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所必须熟知的重要内容。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