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法律关系

更新时间:2019-01-12 07: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有许多介绍信用证业务的文章和小册子、许多涉及银行业务或金融法规的工具书都论及信用证业务,但就业务讲业务的多,直接论述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并不多。本文试从法律实务角

有许多介绍信用证业务的文章和小册子、许多涉及银行业务或金融法规的工具书都论及信用证业务,但就业务讲业务的多,直接论述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并不多。本文试从法律实务角度全面分析信用证法律关系,将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抽象,以求再回到实践中去完善。
一、信用证使国际货物买卖双方走出交货与支付的困境

从买与卖的角度讲,国际货物买卖,与国内货物买卖没有什么不同,本质上都是一宗买卖。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以下难题:一是有远距离运输环节,很难象本土买卖可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二是在国际上,买卖双方了解对方资信会困难得多;三是往往存在互不信任的情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一种非常正常的现象;四是有买方国家的外汇管制风险,也有政策法律风险。


国际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想出了一些防范风险的办法,但这些常规做法很难有效完全避免风险。现对常规做法分析如下:

保留货物所有权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使用“保留货物所有权条款”保障卖方权益,但这种保障是有限的。国际贸易中的CIF或CFR交易都属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条件下的贸易。从表面上看,货物所有权一直在卖方,但如果备货后买方不要货,卖方处置大批货物就成了难题。

先交货,后结算。这样的做法是由买方自己保证收到货后付款。既没了货,又收不到款的风险明显在卖方。到了结算日,如果买方倒闭,或是扯皮,或是拖欠,或是法律改变,或是外汇管制,都会给卖方收款带来困难。

先付运,后结算。由卖方租船派船,货物装上船后签发的提单是不记名提单,收货人是发货人指定的人(toorder ofshipper)。货物装运后向买方收货款,或是在卸货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或是在运输中途一手交钱,一手交单证(paymentagainstdocuments),毕竟买方需要正本不记名提单提货。此种做法对卖方的保护也有限,表现在:付货款的承诺只来自买方,就算买方没有突然倒闭的可能,但买方经常会在市场货价下挫时扯皮,例如要求卖方打折,否则他不收货或不要单证。如果卖方不接受买方的敲诈,立即就会出现跨国索赔困难、货款延误、处理结果难料的局面。卖方最难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处置这批仍在船上的“浮动货物”。能早一天处置掉,可减少损失。否则每天要支付船舶的租金或滞期费。在先付运后付款条件下交易,卖方还要注意其他事项,如CFR条件下是否投保意外险(shipper'scontingency
risks),否则在卖方扯皮后可能发生全损。另外,如船舶的租约是否修改,船东能允许到什么地方卸货,也要考虑。为了保证正本提单不先落入外国买方手中,卖方往往采用银行跟单托收办法收款,但会增加银行费用。[page]

买方先付款,后交货。这种做法完全对买方不利。不说卖方会倒闭,买方付款后卖方在没有压力情况下经常出现少付运,迟付运的情况。遇到支付后市场价格上涨,卖方会要求加价。而买方以解除买卖合同向外国卖方追索已经支付的货款又成难事,更不用说追究外方赔损失的责任。
自19世纪以来,信用证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逐步发展起来,较好地解决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保障问题。
二、信用证的概念和性质

关于信用证的概念,法学上解释并不一致。有的说“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支付工具”,有的说“信用证是一种付款方式”。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英文名称为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of DocumentaryCredits,简称“UCP”,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本,以下简称“UCP500”)第2条规定:“就本文各条而言,文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UCP500第9条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在规定的单据被提交给指定的银行或开证银行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便构成开证行的一项确定承诺:
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则须即期付款;

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则依据信用证条款所确定的到期付款日付款;对承兑信用证,由开证银行承兑-则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或者由另一家受票银行承兑,如信用证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

对议付信用证,则凭受益人依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及/或善意的持票人进行付款,不得追索。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为汇票的付款人。如果信用证要求申请人为汇票的受票人(付款人),银行将把该汇票视为一份附加的单据。”
由于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一般都直接引用UCP500,
因此笔者认为,以UCP500表述的信用证概念来理解信用证比较确切,即信用证是一项付款约定。信用证由银行以自己名义发出,其内容是处理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并向受益人付款,在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时,银行具有确定的付款义务。[page]

据此有理由认为,信用证既不是一种付款方式,也不是一种支付工具。理由是:如果信用证是一种付款方式或支付工具,开立信用证就等于付款。但实践不是这样,开立信用证并不等于实际付款。实际上,银行开出信用证,只是以自身名义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付款。这个条件就是受益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证。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即与开证行就提供单证与付款达成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讲,说其是一项约定,是比较准确的。
三、信用证的种类
根据信用证的特点、性质、用途、期限、流通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1、跟单信用证与光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s and documentarycleancredits)。根据信用证是否对单证提出严格要求的特点,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与光单信用证。凡对单证提出要求的信用证是跟单信用证,不对单证提出要求的信用证是光单信用证。国际贸易实践中通行的是跟单信用证,UCP500中所指信用证是跟单信用证。因为信用证由银行承诺付款的特点对于保护受益人具有重要意义;信用证项下的单证,尤其是提单,表明货物已付运,对保护买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跟单信用证是将买卖双方对交货与付款两个重要问题都兼顾的一种方式。
2、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and irrevocablecredits)。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指示,银行为申请人提供不经受益人(出口商)同意或通知,申请人可随时修改、撤回或注销的信用证。从上述定义看,可撤销信用证对保护卖方(受益人)的利益毫无价值。因此,实践中几乎见不到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旦开出即构成开证行的一项确定的付款承诺,具有不可撤销性。因其不可撤销,对保护卖方利益才具有重要意义。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几乎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是否可撤销,一般在货物买卖合同的付款条款和信用证中都有明确约定。
3、保兑信用证与无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and unconfirmedcredits)。保兑信用证是指另外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对其开立的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信用证本身就是开证银行的一项付款承诺,为什么又要添加一个保兑银行来承担支付责任呢?这是因为受益人对开证行有种种担心。它担心开证行的资信,担心开证行所在国的政治风险,例如,政治、法律、外汇等变动。一旦风险发生,到开证行所在国寻求救助,也存在许多风险。比如,跨国诉讼得耗时几年,耗资若干,诉讼前景难料。前几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就使许多银行不能支付。危机期间,韩国就多次限制外汇支付。保兑银行是卖方所在地银行,卖方货物一付运,即凭单据要求保兑银行支付,风险自然就降到了最低点。一般而言,保兑银行是应卖方要求而由开证行选定的。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即具有直接向受益人付款的确定义务,它虽是代理人身份,却是以自已名义向受益人付款。如果保兑银行不付款,卖方仍有权直接要求开证行付款。保兑行向受益人支付后,有权向开证行索偿。[page]
4、即期付款信用证与延期付款信用证(sight credits and deferredpaymentcredits)。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出口商)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开立即期汇票、或无须汇票仅凭运输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并请求付款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要求,付款银行就有立即付款的义务。延期付款信用证又称远期付款信用证,指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交付单据,银行审核认为单证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指定若干日后-例如180天-付款的信用证。指定的付款日即为到期日,银行具有到期付款的义务。延期付款期限实为卖方给买方的一种优惠。
5、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credits)。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的义务由第三人-即议付行履行的信用证。“议付”一词,由英文“negotiation"翻译而来,本意是谈判,协商。在信用证业务中译为“议付”,意即协议付款。议付行拥有议付或购买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信用证不限制某银行议付,可由受益人(出口商)选择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提交汇票、单据给所选银行请求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只能在开证行明确指定的银行议付的信用证为限制性议付信用证。
6、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credits)。承兑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或以开证行指定的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受理提示票据的银行审核所提示单据无误后,对所提示的汇票予以承兑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7、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andnontransferablecredits)。可转让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向中间商(受益人)提供对信用证受益权利转让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请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银行,允许其将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的全部或部分受益权一次性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或第二、第三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8、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credits)。背对背信用证(也称第二信用证)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中间商人为卖方情况下,中间商人在购货过程中需要向供货商提供信用或银行付款担保,但原信用证为不可转让信用证,中间商人无法直接利用原信用证让实际供货商受益,中间商人就在收到买方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称为原信用证)后,以原信用证为基础,中间商人作为开证申请人,申请原信用证通知行或其他特定银行开出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理论上称为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中的货物用于履行原买卖合同,因此,背对背信用证中所记载的货物和单据条款受制于原信用证条款,原信用证一般由中间商人用作申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担保。[page]
9、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s ofcredit)。备用信用证是银行以客户担保债务偿还或履行为目的而提供的银行信用保证。与一般信用证不同,备有信用证是专门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服务贸易、工程承包等合同的履约担保而开立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只担保基础合同的履行,与基础合同的货物和单证无关,在信用证中只对单证有简单要求,因此,也有人称之为无跟单信用证,这是其与其他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10、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etters ofcredit)。循环信用证是针对同一商品同一买家经常付运、无需经过重新开立或修改,根据一定条件就可以自动、半自动或非自动地更新或还原再被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使用次数、期限(信用证记载的金额和期限能够循环使用)或规定的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一份信用证是否属循环信用证,在信用证上应有明确记载。

以上分类仅是理论上的分类,也是为了叙述方便。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一份信用证可能是几个种类的结合,如一份跟单信用证,可能同时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等等。
四、信用证的作用

1、保障卖方利益。卖方不相信外国的买方,所以不肯先交货或先付运后结算。在买卖双方之间引进了一个由卖方信任的国际银行作为支付货款的保证。有了信用证之后,除了买方保证付款,另加上一个国际银行保证支付,卖方就可以放心了。卖方放心,不仅因为加入了一个国际银行作付款保证,而且银行不参与货物买卖,纯是第三人,与买卖基础合同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付款时不会扯皮。

2、保障买方利益。信用证条件下对货款的支付往往是在卖方发运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并交出提货凭证(一般是提单或空运或铁路提货凭证)之后。提单或提货凭证对买方的保障是:

A、买卖不会受卖方倒闭清算的影响。因为提单或提货凭证是货物所有权凭证。在结汇时,卖方通过不记名提单的背书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先交单证给银行,银行审查认为无误后向其付款。如果卖方在结汇前一个小时倒闭清盘,买方不会受损,因为钱还未付出。如果卖方在结汇后倒闭,买方不会受损,因为货物已经发运,货权凭证在手。
B、卖方无法改变已经付运的货物的命运,
不可能把货物从船舶上收回,因为他已经没有正本提单,提不到货物。

C、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的重量、数量与件数一般不会减少。因为信用证所支付的货款一般是依照装船数量计算出来的。付款货物一般即是装船货物。
D、提单上记载的日期代表付运的准确日期。[page]
E、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可能让船长去查看货物内部情况)。
F、以上提单内容及资料是由整个买卖及运输中唯一能看见货物、检查货物的第三者—船长—确认签发。

提单对买方的保障也不完全,因为提单只针对付运,付运与交货仍有一段风险颇大的运输过程。所以,交货会有货差,也会有交货日期上的延误。但这是买方的风险,因为一般CIF或FOB买卖的做法是货物有效地越过装运港的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向买方。买方希望寻求更好地保障,他要去找可靠的船东与保险公司,不应再向卖方纠缠。
五、信用证基本法律关系
(一)买卖合同信用证付款的操作程序
1、
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列明付款方式为买方于合同签订后......日内申请买方当地资信好(一般为一流银行)的银行(有时卖方指定银行)开出信用证(指明信用证的种类,
如不可撤销信用证),并列明信用证对单证的要求(将在后面提及具体的单证)。

2、买方向当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并办理申请受理手续(一般要求提供支付货款的担保,最低要求是按总货款的一定比例(比如说10%)提供保证金,提取单证时付完货款)。
3、银行按要求开出信用证。
4、银行用电文通知卖方所在地银行,由该银行通知卖方(通知内容为开证情况,附上信用证原文)。
5、卖方所在地银行对信用证予以保兑(如果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约定了保兑程序)。
6、卖方按买卖合同约定准备货物并将货物付运。
7、卖方准备单证并将单证交议付行议付。
8、议付行审查单据后予以议付,或对单证提出异议由卖方完善后予以议付。
9、议付行将单证转交开证行,并向开证行索偿。

10、开证行对单证进行审查,认为单证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时,向议付行偿付或对汇票予以承兑,到期付款。
11、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12、买方赎单并审查单证,如认为单证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可提出异议。如对单证不提异议,就应当付款取回单证。
13、买方凭提单或提货凭证提取货物。
以上是一宗买卖合同信用证付款的简要过程。实际操作要复杂得多。
(二)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1、开立信用证是为了履行买卖合同(在法学理论上称为基础合同)中的支付义务。信用证一旦开出,银行即承担了以自身名义支付买卖合同中应付货款的义务,开证银行即是买卖合同中的实际付款人。即使存在保兑行、另行指定的付款行(开证银行可以另行指定一家卖方所在国的银行代其付款)、议付行,这些银行也只是开证行的代理行,他们支付后会向开证行索偿,货款最终要开证行支付。从此意义上讲,信用证付款实际是将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付款义务变成了银行的付款义务。[page]

2、买卖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信用证内容对货物和单证的要求,完全与买卖合同对货物和单证的要求相同。买卖合同中的买卖双方都是信用证中的关系人,买方是开证申请人,卖方是信用证中的受益人。

3、信用证在法律上独立于买卖合同。信用证虽基于买卖合同而开立,但它的本质是银行对受益人承诺付款。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证,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就要承担付款义务。银行只对单证表面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进行审查,并不对货物或单证的真实性承担审查义务,更不承担实质性的责任。从法律意义上讲,信用证法律关系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相互独立-独立的合同(信用证本身是合同)、独立的合同主体、独立的合同内容。关于信用证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有明确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相关,并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承兑和支付汇票或议付和/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三)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的关系

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一旦开出,银行付款就取代了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付款。由于开证申请人就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银行在买卖合同中没有利益,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在建立开证法律关系时约定。开证行在付款前,有权按照约定要求申请人支付货款。如果开证申请人未能在开证行对外付款前全额支付,开证行就得自己对外垫付。开证行在对外垫付货款后,有权向开证申请人追偿。
(四)开证行的权利义务关系

开证行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开出信用证,直接或委托付款行、议付行向受益人付款。在付款行、议付行对受益人付款后,对其进行偿付。

开证行的主要权利是审查受益人提供的单证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要求开证申请人按约定付款,在开证申请人未能按约定付款情况下,向开证申请人索偿。
(五)开证行与受益人的关系

信用证的实质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付款承诺。开证行承诺的是在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证条件下完全按信用证记载的金额(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货款金额相同)直接或委托付款行或议付行向受益人付款。受益人提供的单证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开证行则拒绝付款或要求受益人补正后付款。据此,开证行与受益人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付款人与受款人的关系。[page]
(六)开证行与通知行的关系

开证行与通知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即开证行委托通知行将开立信用证的事实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是卖方所在国的银行,受开证行委托通知受益人信用证已经开出。
(七)开证行与保兑行的关系

在信用证业务中,如果需要保兑,开证行则委托受益人所在国的一家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保兑一词,系英文“confirm"一词翻译而来,其本意是确认、证实,多年来,在信用证业务中习惯译为“保兑”,
意即保证兑付。保兑银行,则confirming bank,保兑信用证,则confirmed
credits。保兑这层意思体现在信用证业务中,即保兑行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予以保兑,并直接代理开证行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证,并对受益人付款。在有保兑行存在的情况下,信用证项下的直接付款人既可以是保兑行,也可以是开证行。保兑行付款后,有权向开证行索偿。受益人要求保兑行付款遭到拒绝后,有权直接要求开证行付款。
(八)开证行与议付行的关系

信用证业务中,在不设保兑行情况下,一般都设议付行。议付是信用证业务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议付银行由开证行指定,由受益人所在国的银行担任。议付行的议付行为是指议付行接受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对受益人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查,认为单证表面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时,接受单证并对受益人付款。议付行的审单与付款行为是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并按照国际上公认的惯例实施的,因此,把它解释为开证行的代理行。议付行对受益人付款后,取得单证,并将单证转交给开证行,同时向开证行索偿。只要开证行对议付行的审单行为不提出异议,开证行就必须接受单证并向议付行偿付货款。
(九)银行与单证的关系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与单证有密切关系。此处所指银行,包括开证行和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保兑行、议付行)。这些银行都是审查并接受单证的银行。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就表现在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审查单证,认为单证表面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时,对受益人付款。银行对审单承担法律责任。后边审单的银行发现前边审单的银行审单错误,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纠正。如开证行可以对保兑行或议付行的审单提出异议,异议成立时有权拒付。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要求大致如下:

1、全套清洁无瘕疵、货已装船、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海运提单,并须注明:"通知目的港.......公司"。
2、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码。
3、重量单/装箱单一式二份,载明每箱毛重和净重。[page]
4、制造商出具的品质、数量/重量证明书……份。

5、受益人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上述各单据的另外四份已经分发如下:一套已与货物随船带交目的港......公司。一套已航空邮交开证人,另外二套已航空邮寄交目的港......公司。此项单据,均已在载货船只启程后五天内付邮。

6、装运:如:自......国口岸运往.......港。不得分批装运。准许转船,但须交联运提单。装运日期不得晚于......年......月......日并须由......轮装运。
7、汇票:所有根据本证开具的汇票须注明“根据......第......号信用证出具"。
本行兹向根据本证并按照本证内条款开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和合法持有人保证,在单据提交本行时,本行即承兑该汇票。所有根据本证议付的汇票金额必须在本证背面批注。

六、信用证与反欺诈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很容易伪造。现代印刷技术非常发达,连货币、名画都有较多伪造,其精美程度完全可以以假乱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多由微机制作,更容易伪造。

银行开展信用证业务,但银行本身并不承担反欺诈的职责。这在UCP500的两个条文中均作了明确表述。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方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第4条)。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第15条)。

对欺诈的应对措施应当以防为主,在交易开始以前,就应当搞清楚自己将要与谁进行交易,应当对对方进行考察,订立合同时,应当请真正懂得国际贸易的律师预测法律风险,预设防范措施。防范措施全部记载在合同条文之中。应当说,尽可能避免直接向中间商采购是一个有效的预防办法。中国的买方通过韩国的中间商订购马来西亚的胶合板,显然就容易出问题,就算别人不欺诈,成本也高出许多。
七、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在基础交易(通常是货物、服务或其他贸易)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适用信用证业务的正常规则,也即适用信用证业务正常规则的例外。要了解信用证业务中的欺诈例外原则,首先应当掌握信用证业务的正常规则。

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了银行信用证业务的规则,概括如下: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是独立于其所基于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以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相关,或不受其约束。因而,银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任何义务的责任,不受申请人由于他与开证行或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第3条)。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方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第4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page]

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不得视为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第13条)。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第15条)。

简言之,信用证的正常规则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信用证,信用证中列有信用证受益人应当提供的单据。开证行或其授权的银行(一般是议付行、保兑行或指定的付款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确认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所描述的单据表面相符后对受益人付款。被授权付款银行向受益人付款后,有权向开证行索偿。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在基础交易合同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即使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相符,开证申请人有权要求开证行或通过开证行通知被授权付款的银行(通常是议付行)对受益人拒付。如银行不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证申请人则有权请求下达止付令达到止付的目的。本案原告峨眉公司就是通过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止付的。

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有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的基础交易确实存在欺诈,二是银行尚未对信用证受益人付款。因为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目的是停止向欺诈行为人(信用证受益人)付款,如果银行已经将款项付给受益人,止付目的则不能实现,适用欺诈例外原则就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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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国际货物买卖问题,可以依据买卖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协商处理,如果无法处理的,可以按照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国际贸易纷争,国际贸易与货代的纠纷
你好,我这边可以处理此纠纷,涉案金额多大
国际贸易纠纷
应该能够胜诉,还要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双方验货时间及风险责任。由于你叙述的不够详尽,建议你携带资料当面向律师咨询,一边维护合法权益。
国际贸易纠纷
咨询者你好:官司能否胜诉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才能确定。
国际贸易理论
有相应的买卖规则。
被骗300元的未成年人能立案吗?
根据证据是否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确定
但是我不想再补了,能把钱还回来吗?
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协商解决
车牌被恶意损坏和弯曲。车牌是否违法
法律分析:可以报警。车牌让人恶意掰弯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汽车上的车牌被掰弯之后,在道路上继续行驶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被交警查到,可能会接受一定的处罚,如果被
刑满释放后服刑人员的政策是什么?
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政策有以下这些:1、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安置生活;2、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刑满释放人员;3、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
区域贸易安排与WTO
区域贸易安排与WTO
国际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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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辍学能拿到毕业证吗
退学当然没有毕业证,估计是结业证或肄业证。高中需要三年才能毕业,高二就退学没完成学业有参加毕业期末考试,是不会颁发毕业证书的。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
弃养未成年人构成犯法吗
您好,这种情况弃养未成年人构成犯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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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铁路不是看年龄,是看身高,身高满1米5就可以单独坐高铁。正常情况15周岁的身高应该已经超过1米5了,所以可以单独坐高铁。另外坐高铁只需要拿身份证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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