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国际技术许可存在的风险

更新时间:2018-05-17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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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际技术许可是技术贸易中的主要形式,也是技术引进的主要方式。由于其标的物的无形性、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以及交易的跨国性,受到多种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约束,同时也面临着多种法律风险。那么应该如何防范国际技术许可存在的风险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国际技术许可存在的风险及防范

  微观层面,由于技术转让市场供受双方谈判力量对比的先天性差距以及国内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迫切需要,技术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往往呈现“一边倒”的局面。主要的法律风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限制性商业条款:限制性条款妨碍了公平竞争原则,对技术引进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型商业条款历来是国际技术转让立法的重点。1978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拟订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

  则(草案)》第4章关于管制限制性条款的问题成为守则所有章节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成为守则历届谈判的焦点。谈判各国代表在限制性条款的含义和评定标准上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和分歧; Trips协议在有限的篇幅内着重指出各国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不合理的限制贸易或反过来影响技术的国际性转让的实施行为”并明确列举了应当“制止与控制”的国际技术许可合同限制性商业条款。

  2、权利保证与侵权责任条款: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以及地域性的特点,国际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方与普通国际货物贸易方相比要承担更高的侵权风险。如何降低被许可方的侵权风险以及划分许可双方的侵权责任应为起草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所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3、技术许可使用贵条款:尽管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技术许可使用费条款的数额、支付时间或支付方式以及许可协议中的其他金钱对价很少有限制而倾向于将这些条款的决定权留给自由市场的自愿交易。但从目前国际知识产权市场发展形势来看,跨国公司与竞争对手往往在对知识产权和市场份额的风险作出精细安排的情况下实行强强联合,加快在重大技术上的突破,谋求对未来市场的持续垄断,这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的一个现象。从2002年起一直绵延至今的DVD专利使用费问题就已经昭示:在我国面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竞争优势的巨大压力面前,立法绝不能对技术使用费问题采取漠视或放任的态度,尤其在与国外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技术许可定价问题上更应有所作为。

  本文将在全面审视我国技术许可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通过与发达因家立法例的比较研究并结合国外技术许可合同实务操作的成熟做法,就入世之后我国如何应对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法律风险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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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风险存在吗?怎样可以防范风险
您好!针对以上问题,我的回复是:一、如果想防范合同风险,那么在谈判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二、若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那么我们应斟酌词句,避免使其成为要约,理由是,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违约。三、如果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另外,假如发出条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 以上是我的回复,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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