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具体的一笔国际贸易业务,交易双方采用哪种结算方式,往往取决于各个当事人自身收益衡量和风险偏好基础上的博弈,此外还与贸易货物的特点、贸易地区的交易习惯和有关法规有关。因此,为了减少损失的可能,在实务中,必须灵活选择结算方式,使用组合策略取长补短。
(一)汇付方式的风险防范和规避
对于出口商而言,除了避免使用“货到付款”方式外,应该熟知汇付尤其是票汇的业务程序,及时和银行保持密切联系,并将收到的票据先交予银行验证,待收妥货款后再进行发货。同时,银行也需加强对往来函电、委托书和密押或印鉴等核查,加强与往来银行之间的合作和联系,如发现有欺诈嫌疑,应及时告知出口商,共同查证。
(二)托收方式的风险防范和规避
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或也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不采用CIF或CIP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因为出口业务在采用托收结算方式时,可能会因进口商破产或拒付以及其他一些政治上、行政性上及商业上的原因不能收回货款,如果事先投保,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因此,订立出口合同应争取使用对自身有利的术语成交。同时,选择信用良好的老客户,选择信誉良好的代收行,交易前找可信的代理商。
(三)信用证方式的风险防范和规避
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具体措施有,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尽量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注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加强交易后应收未收账款的监控和及时清理,防止坏账的产生。同时,加强审证和正确交单议付。“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作为受益人应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制单时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作为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