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付的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更新时间:2013-01-23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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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汇付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买方将货物发运给对方后,有关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送买方,而买方则径自通过银行将货款交给卖方。但是,采用汇付的国际贸易...

  导读:汇付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买方将货物发运给对方后,有关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送买方,而买方则径自通过银行将货款交给卖方。但是,采用汇付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有很大的风险,具体如下:

  一、汇付风险表现形式:

  ①赊销(O/AOpenAccount):是出口商将货物发送给进口商,在没有得到付款或付款承诺的情况下,就将货物运输单据交给进口商,让进口商提取货物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先货后款的方式是一种给了进口商较大信用、较长融资时间的结算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能否得到货款,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信誉,一旦进口商违约,就会出现钱货两空的局面。而进口商则在没有支付任何货款的情况下得到了货物,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货物。

  ②货到付款:出口商先行将货物出运,在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货到付款具体又可以分为寄售和售定两种,在付款时间点上两者有细微的差别,但是都是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单方融资渠道,并且出口商还要承担进口商拒付的风险。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多用售定方式,即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在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将全部货款以电汇的形式付给出口商。

  ③预付货款: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交出口商,出口商在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给进口商的方式,多见方式为预付定金。

  二、汇付风险的防范:

  ①对客户进行有效的资信调查,弄清对方的资信情况,仅和那些资信可靠、经营作风正派的贸易商采用汇付结算方式。

  ②在预付货款的交易中,进口人为了减少预付风险,采用凭单付汇的做法。进口人将货款汇付给汇入行,并指示汇入行凭出口人提供的某些指定的单据和装运单据付款给出口人。因此对进口人来说,比一般的汇付方式多了一层保障,对出口人来说,只要按时交货交单就可以拿到全部货款。

  对于预付定金,一般为合同总值的25-30%,或者以起运地到目的港所需运输费用的两倍或者略高一点。这样做,首先预付金并不算多,如果是有一定信用的进口商,这种方式并不会触及其根本利益,从而体谅出口商的苦衷而给予配合;其次,进口商预付了货款,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牵制,即使日后想毁约,也会考虑其预付金而勉强履约。退一步而言,就算进口商到时真的不提货、不付款,出口商还可以降价销售或用其他办法处理,其损失的部分可用进口商的预付金来补偿,最坏结果也可以将货物全部运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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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很重要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纲领,任何经股东会通过并经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公司、股东等都必须遵守,与公司章程相抵触的行为都会被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也不例外。所以在股权转让前,受让方必须要了解公司章程是否作出了与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比如有的公司章程禁止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那么受让方就没有必要再继续进行股权转让协商的必要;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程序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那么转让方与受让方也必须遵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规则作出特别约定,以排除《公司法》设置的转让规则。因此,在签订股东转让协议前,切不可想当然,首先应先查看目标公司的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特殊约定,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 (二)法律的程序性风险要避免 在实务中,转让方通常与受让方已就股权转让达成了一致,甚至已支付了股权对价款后,才由转让方提请该公司股东会讨论,修改公司章程。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因为法律规定股权外部转让不管转让方持有的股权比例有多大,都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一旦达不到这样的比例,那么转让方、受让方先前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就会夭折,导致法律上解除协议,双方返还财产等法律后果。《公司法》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根据法条的规定,未经以上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在法律程序上的瑕疵而被认为无效或撤消。所以受让方在购买目标公司股份前应该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出让方股东出让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所以,受让方与其让自己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还不如在外部转让意向阶段督促转让方将“股东会讨论决定”这一程序前置。转让方公司可以先召开股东会,在股东会上明确转让方拟出让的股份份额、价格、对价支付时间等内容,由其他股东充分讨论权衡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且充分的事前调查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切勿被一时的利益蒙蔽了双眼,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投资人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企业资信等缺乏了解,所以受让方在受让股份之前应当对目标公司作全面充分的调查,调查要细化到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以及目标公司产品责任事故、最近三年的年度税务报表、最近三年企业曾经历过的诉讼、仲裁等情况,以期通过事前调查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受让人进入公司后的影响和后果,在些基础上才进一步确定是否受让该公司的股权。必要时聘请专业的调查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情况等作尽职调查,评估收购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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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您是自己辞职还是被离职?是否和用人单位沟通过?
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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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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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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