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1-08 11: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深国税函[2004]365号各区局、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4]365号
各区局、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第一年,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平稳运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任务。
  二、本次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2004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包括特殊政策退(免)税),以及截止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税款。其中累计陈欠部分由各单位自行统计,出口企业只就2004年当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情况(包括特殊政策退(免)税)进行清算。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具体工作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分局)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具体工作由各主管区、分局负责。各主管区、分局应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任务并向进出口分局报送清算报告及相关报表,进出口分局汇总全市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清算情况后按规定的期限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对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进出口分局应提供相关出口信息给各区、分局,由各区、分局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及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征税。
  五、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清算安排
  (一)外贸企业只就2004年度当年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进行清算,累计陈欠部分由进出口分局自行统计。
  (二)清算时间安排
  1.2005年1月4日——14日,外贸企业应就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情况进行清算,并填具《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如有中标等特殊政策退税业务的,还应填具《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具《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报进出口分局。
  2.2005年3月31日之前,外贸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将退税单证齐全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退税分局申报退(免)税。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延期申报的外,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退税分局一律不再受理。
  (三)清算工作重点
  1.对符合64号文第二条规定,在申报时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外贸企业,是否按规定在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退税分局提供核销单(远期结汇除外)。对于逾期未提供或经审核有误的,进出口分局应一律追回已退税款;对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2.对外贸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是否已按规定补征税款。对于部分因总局退税率库未调整而已经办理了退税的,进出口分局应立即组织返纳,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各主管区、分局,由各主管区、分局组织补征税款。
  3.对于2004年出口退税率有调整的外贸企业,是否按调整后的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并填写清算表。对于退税率适用错误的,进出口分局应及时通知企业补正。
  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工作的阶段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4年12月28日—2005年1月20日
  1.企业需要完成的工作及要求:
  (1)尽最大努力做好对2004年第四季度出口货物收齐纸质单证和及时在“电子口岸系统”提交数据的工作,以确保申报和审核的及时性;
  (2)将收齐了单证(包含信息不齐情况)、不超过113号文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度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3)对于单证不齐或者单证齐全但信息不齐(核销单信息不齐除外)但是未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度出口货物,按要求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表8),并在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给主管税务机关;
  (4)本阶段的取数主要来自汇总申报表,对于年度退税率有调整的,要按照总局规定的退税率来计算。
  (5)按照各主管区、分局的要求填具《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表10)和《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附表13),并在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给主管税务机关。
  2.各区、分局需要完成的工作及要求:
  (1)敦促企业尽快收齐纸质单证、完成数据提交并及时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2)及时受理企业申报,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3)敦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前完成《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的填报,及时受理备案,并予以审核确认;
  (4)对于非六类企业仅核销单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前期已申报部分,不作清算备案处理,仍采用一贯的台帐方式严格管理,及时核销;对于报关单纸质单证或者电子信息不齐,以及六类企业核销单纸质或电子信息不齐的2004年度出口货物,作为清算备案处理。
  (5)及时收齐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和《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在经过对相关数据的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按照市局规定的时限完成《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附表1)的填具,并在2005年1月18日上午12时前将统计结果报送进出口分局。
  3.进出口分局需要完成的工作:
  (1)研究总局下发的清算文件,制订出2004年度深圳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
  (2)在2005年1月5日前将已办理的2004年度调库、退库明细(逐户)整理并下发给各区、分局;
  (3)及时收齐各区、分局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对相关数据进行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在2005年1月20日前向总局报送。
  (二)第二阶段:2005年1月21日—2005年4月20日
  1.企业需要完成的工作及要求:
  (1)尽最大努力做好对2004年度出口货物已备案部分纸质单证的收集工作,并及时在“电子口岸系统”提交数据,以确保申报和审核的及时性;
  (2)于2005年3月31日前,将已备案并在113号文和64号文规定期限内收齐退税单证的2004年度出口货物(经审批可延期申报的除外),向各主管区、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page]
  (3)对于符合64号文第二条规定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各主管区、分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4)“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工作结束后,企业根据全年实际情况进行清算复查,计算填写清算表相关数据。
  (5)企业按照各主管区、分局的要求填具清算表10、12和13,在规定时限前报给主管税务机关。
  2.各区、分局需要完成的工作及要求:
  (1)敦促企业尽快收齐纸质单证、完成数据提交并及时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2)及时受理企业申报,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3)由于2004年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各单位在审核和清算中应当对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进行重点核查;
  (4)对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逾期未申报的出口货物和特殊政策退(免)税货物,以及逾期未提供退税单证的出口货物,应严格按照52号文、116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征税。
  (5)各区、分局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6)敦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前完成相关数据表格的填报,及时收齐企业报送的数据表格,在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整理和汇总的基础上,按照市局规定完成清算表1—4、7的填具工作。
  (7)根据本单位清算情况撰写《清算报告》,会同清算表1-4、7一并在2005年4月15日上午12时前报送进出口分局;
  3.进出口分局需要完成的工作:
  (1)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督促各区、分局按进度开展清算工作,收集清算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积极研究并给予解决,适时组织力量进行复查。
  (2)及时收齐各区、分局报送的清算报告和各类清算表,对相关数据进行初步逻辑分析、审核后,完成我市的清算报告和清算数据的汇总,在2005年4月2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表(生产企业适用)
  2.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表填写说明(生产企业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4.12.20.国税函(2004)1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第一年,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平稳运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工作。?
  二、出口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的申报期限,将退税单证齐全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外,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退税部门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申报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逾期未提供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已办理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应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及其他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受理出口企业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对于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单证齐全、信息核对无误的,退税部门应在2005年4月15日以前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对于个别信息核对不上的,退税部门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需要总局核查的必须及时按程序上报总局。?
  四、2004年度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的清算办法?
  (一)2005年1月15日以前,生产企业应当将收齐了单证、不超过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2005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单证不齐但未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 8),由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于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将收齐单证的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为区分2004年与2005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具体可参照以下方法办理:?
  1.先将计算的2004年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总额,与生产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比较计算、确定2004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及免抵调库税额。?
  2.其次将生产企业申报的2005年出口货物应“免、抵、退”税总额与上述计算后的剩余“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计算,确定2005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和免抵调库税额。?
  (四)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1. 超过了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时限的。按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退税部门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
  2. 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时限,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
  五、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重点
  (一)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40号)有关规定,将依据海关出口报关单003数据办理的免抵调库全部核销的地区,务必要在清算期结束以前全部核销。?
  (二)2004年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清算中,各地退税部门应当对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进行重点核查。
  (三)对出口不予退税货物应严格按照《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征税。?[page]
  六、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的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4年度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9)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10),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退税部门。各级退税部门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路径: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栏 /2004年度清算快报)?
  (二)各省级退税部门应于2005年4月20前,将2004年度清算报告及清算报表(附件1至附件7)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三)附件8至附件12所列各表供各地退税部门参考。在清算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对内容进行增改。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
  2.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
  3.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税办理情况表?
  4.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
  5.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
  6.列名钢铁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情况统计表
  7.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
  8.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
  9.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
  10.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
  11.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
  12.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
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表(生产企业适用).xls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表填写说明(生产企业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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