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规约(3)

更新时间:2019-01-08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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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二、院长及书记官长应驻于法院所在地。第二十三条一、法院除司法假期外,应常川办公。司法假期之日期及期间由法院定之。二、法官得有定时假期,其日期及期间,由法院斟

  二、院长及书记官长应驻于法院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一、法院除司法假期外,应常川办公。司法假期之日期及期间由法院定之。

  二、法官得有定时假期,其日期及期间,由法院斟酌海牙与各法官住所之距离定之。

  三、法官除在假期或因疾病或其他重大原由,不克视事,经向院长作适当之解释外,应常川备由法院分配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一、法官如因特别原由认为于某案之裁判不应参与时。应通知院长。

  二、院长如认某法官因特别原由不应参与某案时,应以此通知该法官。

  三、遇有此种情形,法官与院长意见不同时,应由法院决定之。

  第二十五条

  一、除本规约另有规定外,法院应由全体法官开庭。

  二、法院规则得按情形并以轮流方法,规定准许法官一人或数人免予出席,但准备出席之法官人数不得因此减至少于11人。

  三、法官九人即足构成法院之法定人数。

  第二十六条

  一、法院得随时设立一个或数个分庭,并得决定由法官三人或三人以上组织之。此项分庭处理特种案件,例如劳工案件及关于过境与交通案件。

  二、法院为处理某特定案件,得随时设立分庭,组织此项分庭法官之人数,应由法院得当事国之同意定之。

  三、案件经当事国之请求应由本条规定之分庭审理裁判之。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任何分庭所为之裁判,应视为法院之裁判。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之分庭,经当事国之同意,得在海牙以外地方开庭及行使职务。

  第二十九条

  法院为迅速处理事务,应于每年以法官五人组织一分庭。该分庭经当事国之请求,得用简易程序,审理及裁判案件。法院并应选定法官二人,以备接替不能出庭之法官。[page]

  第三十条

  一、法院应订立规则,以执行其职务,尤应订定关于程序之规则。

  二、法院规则得规定关于襄审官之出席法院或任何分庭,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一、属于诉讼当事国国籍之法官,于法院受理该诉讼案件时,保有其参与之权。

  二、法院受理案件,如法官中有属于一造当事国之国籍者,任何他造当事国得选派一人为法官,参与该案。此项人员尤以就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所提之候选人中选充为宜。

  三、法院受理案件,如当事国均无本国国籍法官时,各当事国均得依本条第二项之规定选派法官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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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说的情况以警察划分责任比例为准
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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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前
避雷针赔偿需依据实际损失评估,建议提供具体损害证据以便准确计算。
李卓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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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了多久?工作了多久?工作了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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