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倾销与反倾销动态博弈中可信性问题

更新时间:2019-01-13 17: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垄断厂商可以通过价格歧视,将本国出口产品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价格在国外市场进行倾销。从经济学角度上看,倾销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

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垄断厂商可以通过价格歧视,将本国出口产品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价格在国外市场进行倾销。从经济学角度上看,倾销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如果同一商品在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环境下具有不同的需求价格弹性,在产量既定的条件下,垄断厂商便会在需求弹性较高的市场以较低的价格销售,而在需求弹性较低的市场以较高的价格销售,从而使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一般来说,现实中发生的垄断并不像完全垄断市场理论假定的那样纯粹,只要是一个或几个厂商控制了一个行业产品的大部分供给,就被认为是存在垄断。因此对出口厂商来说,如果该厂商在国内市场具有垄断地位,出口商品在海外市场又有较高的需求价格弹性,即使海外市场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仍然有可能高于边际成本,倾销使企业获利是显然的。但是如果这种倾销是无序的、不公平的,以致于扰乱了进口国相关市场,并且对进口国相关产品和相关产业构成威胁,甚至造成工业损害,如进口国相关生产厂商销售额下降、利润减少、开工不足,甚至企业倒闭,这种市场行为就要受到谴责。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成员通过反倾销法律途径对这种行为进行谴责,用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来低制出口企业的倾销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进口国国内市场公平的、有秩序的竞争环境,保护本国经济。本文的分析是建立在以下几个基本假定条件之下的:
  第一,倾销与反销售博弈关系中的博弈主体的确立。在倾销与反倾销中存在着多个行为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如出口厂商之间低价竞销的博弈、出口厂商与出口政府之间贸易政策的博弈、出口厂商与进口厂商之间古诺博弈,以及出口厂商与进口国政府之间贸易政策的博弈等。本文只讨论出口国倾销与进口国反倾销的博弈关系,而进口国反倾销法规和行动都体现了进口国政府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政策意图,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倾销与反倾销博弈关系集中体现了出口国厂商与进口国政府和进口国相关企业之间的博弈关系。因此把所有出口相同产品的出口厂商(不考虑进口商)视为一个整体作为博弈方1,把进口国政府和进口国生产相关产品的所有厂商视为一个整体,作为博弈方2。第二,博弈双方所有可选策略。对于博弈方1来说,博弈方2相当于进口国市场上的“在位者”,如果进口国国内市场这种商品的自给率只有80%,那么20%必须来自于进口。博弈方1有两种可选策略:倾销和不倾销。采取“不倾销”策略,博弈方1可以确保在进口国市场20%以内的份额(假定没有其他竞争者);采取“倾销”策略,低价渗透,不仅可以确保有20%的市场份额,还可能抢占到“在位者”80%份额中的一部分。如果成功抢占,博弈方1不仅在进口国市场份额扩大,而且进口国由于该产品引进竞争机制后,市场规模有可能进一步做大。当然,博弈方2即“在位者”决不会无动于衷,博弈方2也有两个可选策略:反倾销和不反倾销。可以采取“反倾销”策略,通过征收反倾销税,以应对博弈方1的“不公平竞争”;也可以采取“不反倾销”的策略。第三,博弈中的次序。由于出口商倾销行为在前,进口国整体反倾销行为在后,后者往往会根据前者的策略选择来调整自己选择的策略,前者也会理性预期到后者可能选择的策略,因此这是一个动态博弈。第四,博弈中的信息。在进口国反倾销中,不可预见的和不合理的要求往往会增加出口方倾销成本,从而使进口国反倾销策略下出口方所得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可以说它是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但考虑到本文讨论的重点主要强调动态博弈中可信性问题的重要性,因此假定它是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即意味着在本博弈中各博弈方对各方在各种策略下的所得利益都有共识。第五,博弈中各方的支付。支付是博弈各方在每一种可选策略下的结果,这个结果即是博弈方在每种策略下的所得或所失。本博弈中,博弈方1选择“不倾销”的结果,是与博弈方2二八分成即(2,8),括号中数字依次为博弈1、2的支付;如果选择“倾销”,双方可能的支付为(5,6)。如果博弈方2以反倾销还击,是可以夺回自己失去的市场份额,但要扣除沉淀成本(即收集博弈方1信息的成本);而博弈方1被对方反倾销打击后,不仅失去已有的市场份额,还要支付倾销成本(包括进入成本、诉讼成本等);最后双方的支付为(-2,7)。如果博弈方2选择“不反倾销”,博弈方1通过倾销扩大市场份额成功,双方和平共处,其支付各为(5,6)。我们用博弈的扩展形式即博弈树来表示这个模型,如图1所示。国中两个含有数字的圆圈依次表示博弈方1、2的信息集,圈1表示博弈方1有两个可选策略:倾销和不倾销;圈2表示博弈方2有两个可选策略:反倾销与不反倾销。图中三个实心点为终结点,表示双方博弈的路径和各自的支付以及博弈结束的标志。
  附图
  图1 反倾销——一个可信的威胁
    二、动态博弈中可信性问题
  在倾销与反倾销的动态博弈中,博弈方1是先行动一方,如果后行动的博弈方2将对博弈方1采取不利的行为即选择反倾销策略,这就相当于后者对前者施加了一种威胁,反之相当于一种许诺。而作为先行动的博弈方1是否应该相信后行动者会采取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行动?这就是动态博弈中可信性问题。由于我们所讨论的博弈问题是建立在个体行为理性基础之上的,因此,对于博弈方2来说,在“反倾销”和“不反倾销”两种策略选择中,他宁愿选择反倾销,因为采取反倾销以后给他带来的支付是7大于不反倾销策略下的支付6,因此他的唯一选择就是以反倾销策略应对博弈方1的倾销行为,显然,这对博弈方2的反倾销威胁是可信的,如图1所示。事实上如果博弈方2的反倾销威胁是可信的,博弈方1决不会无视这个威胁的存在,那么他在先行动时,就不会铤而走险地选择倾销。因为根据逆推归纳法,博弈方1在第一阶段选择“不倾销”的支付为2大于选择“倾销”的支付-2,那么博弈方1在第一阶段理性地选择了“不倾销”,这样一个可信的反倾销威胁使该博弈的结果为(2,8)。虽然博弈方1拿到市场份额的20%,但并没有对博弈方2的80%的份额构成威胁,也不会使进口国整体利益受到实质的损害,所以双方仍能相安无事。
  但是如果博弈方2采取的反倾销威胁是不可信的,那么该博弈的结果会是什么样的?如图2所示。在博弈进入第二阶段时,博弈方2在两种可选策略下的支付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当博弈方1选择倾销时,博弈方2选择反倾销应对的支付为6,小于不反倾销策略下的支付7。在每个个体行为理性的假设下,博弈方2不会选择反倾销策略,因为它不会给自己带来比不反倾销更好的结果。相反,选择不反倾销策略,双方通过市场竞争,把“蛋糕”做得更大,其结果是双赢的。显然,这时博弈方2的反倾销威胁对于博弈方1来说是不可信的,博弈方1也知道博弈方2的理性选择是不反倾销。这样,一个不可信的威胁改变了双方博弈的路径及其结果:即第一阶段博弈方1选择倾销,第二阶段博弈方2选择不反倾销,双方博弈的结果是各自的支付为(5,7)。[page]
  附图
  图2 反倾销——一个不可信的威胁
    三、一个可信的威胁可以使反倾销成为一种进攻性武器
  比较倾销与反倾销动态博弈的两种不同结果,发现可信性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出口厂商作为先行动一方,在进入进口国市场时,是选择低价倾销还是不倾销,其行为并不是盲目的。如果出口厂商在国内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并能有效地分割国内与国外两个市场,而且该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价格需求弹性大于在国内市场的弹性,那么倾销行为是出口厂商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必然选择。但是从动态博弈的角度上看,理性的出口厂商不可能不考虑到进口国相关企业或进口国政府在后面阶段中的策略选择将会对自己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如果进口国整体选择反倾销策略行为,那么,对于出口厂商来说,准确地判断进口国整体选择反倾销策略行为的可信性是本博弈的关键问题。从上面对可信性问题的分析来看,判断可信性的基本原则是利益的比较,这一点对于进口方整体来说也是共识。事实上,进口国整体正是利用了这个博弈规则,在设计反倾销措施的具体细则中,借助于反倾销法律诉讼的过程特点,加大出口方诉讼成本,其中包括诉讼过程时间消耗、信息成本、高出正常关税以外的税额、诉讼费用等,从而使出口厂商通过利益或利益期望值(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比对,确信进口国整体反倾销威胁是可以置信的,迫使出口方在第一阶段就理性地选择“不倾销”的行为。但如果进口国整体反倾销的威胁是不可置信的,即进口国整体反倾销诉讼给出口厂商增加的成本不足以使出口方放弃选择倾销的企图,如出口厂商在进口国反倾销官司中输了,扣除所有成本后所得利益也比选择“不倾销”给他带来的利益还要大,那么出口方理性的选择当然是采取“倾销”策略。从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实践来看,进口国往往在以下几个方面突出其反倾销威胁的可信性:(1)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我国在国外被诉商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额普遍较高,少则百分之几十,多则100%以上,最高的甚至达到过1000%多,如墨西哥对中国鞋类征收的高达1105%的反倾销税创下了反倾销史上的纪录。(2)高额的反倾销诉讼费用。在发达国家反倾销诉讼中,反倾销诉讼费用一般都很高。如美国反倾销案的一次裁决费用一般至少要高达5万美元,正是这种高额的诉讼费用,迫使我国一些中小出口企业不堪重负,宁愿选择不应诉而承受高额的反倾销税。(3)替代国问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和交纳诉讼费用都是可以预见的,但是进口国选择替代国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合理性,为进口国提供了单方面操纵的机会,从而使反倾销威胁成为可以置信的关键所在;(4)其它还包括迫使对方接受义务承担责任、采取自限配额、取消对方享受普惠制待遇等。正是由于一些进口国反倾销策略具有可信的威胁,迫使我国一些产品不得不退出该国市场,如我国在欧盟60%以上的涉案产品因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不得不退出多年来开拓的市场。
  但是进口国反倾销威胁的可信性并不是不可以改变的,如图3所示。如果出口厂商在面临进口国反倾销威胁时,选择“应诉”,即在法庭上积极为自己抗辩,这样,出口厂商不仅能够驳斥进口国控方一面之词,而且还能影响反倾销税最终裁决的倾销幅度。而不应诉的结果是出口厂商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直至退出该国市场。如图3中不应诉的支付为-5,应诉的支付为3,“谁应诉谁得益”正体现了这种博弈思想。出口厂商的应诉策略,有可能会对进口国反倾销构成威胁,从而改变进口国反倾销威胁的可信性,最终会改变本博弈的路径和博弈的结果。如图中用逆推归纳法可得博弈的结果是出口厂商在第一阶段选择倾销,第二阶段进口国选择不反倾销,双方博弈的结果是各自支付为(5,6)。
  附图
  图3 反倾销——一个不可信的威胁
  综上所述,反倾销并不是发达国家专用的策略性工具。但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较早地从博弈角度、从倾销与反倾销决策过程中博弈各方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规律中,发现反倾销策略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进攻性与对抗性对保护国内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可能更有效率。在本博弈中,进口国反倾销威胁的可信性可以迫使出口厂商改变策略选择,其结果对任何一方来说都不是最坏的,它实现了一种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它不一定就是帕累托最优)。而我国在对外反倾销和应对国外反倾销实践中比较注重具体的对策研究,如在全球对华反倾销400多起案件中,美国、欧盟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频繁地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之后,我们总是先“自我检讨”:出口速度增长太快给别国带来了压力、出口秩序混乱造成企业压价竞销、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企业又无力开拓其它市场、出口导向政策不合理、外贸宏观调控政策跟不上,等等。然后针对这些内部的和外部的影响因素,寻找规避和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方案。但是,倾销与反倾销具有鲜明的博弈特征,其对策问题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站在本国立场上找出对付对方的方案,而是要分析在这些决策过程中进出口双方倾销与反倾销策略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规律性;如上述进口国反倾销威胁可信性问题的两个不同结果,说明了进出口双方策略选择并不是倾销与反倾销整个博弈过程中某一个阶段上的应对方案,而是整个博弈过程中策略互相作用的结果,它是由一系列对策构成的一个完整的行动计划。这一点对于政府和企业的决策层很重要,如果我们能从博弈角度理解和运用反倾销策略,并使反倾销威胁具有可以置信的特征,它的攻击性不仅能够遏制住国外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倾销行为,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它的对抗性也可以促使其他国家对我国反倾销行为的收敛。
【参考文献】
  [1] 杨坚:《国际反倾销法律案例与对策》,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
  [4] Giancarlo Gandolfo:《国际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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