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哈发展议程中关于反倾销的若干问题

更新时间:2019-01-13 10: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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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多哈发展议程反倾销规则谈判发展中国家内容提要: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发展议程的一个重要议题是规则谈判,反倾销规则是其中之一。第一阶段的谈判主要涉及

  关键词: 多哈发展议程 反倾销 规则谈判 发展中国家

  内容提要: 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发展议程的一个重要议题是规则谈判,反倾销规则是其中之一。第一阶段的谈判主要涉及到发展中国家的待遇问题、强制性规定问题、倾销确定、损害确定问题。一旦恢复谈判,发展中国家应当更好地协调各自之间的立场,以便能和发达国家进行真正对等的谈判,使多哈回合真正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回合。

  2001年11月,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在卡塔尔首都多哈正式启动。新的多哈贸易谈判被称为“多哈发展议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以下简称DDA)。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所达成的反倾销协议(1994 AntiDumping Agreement,以下简称ADA)是目前WTO各成员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依据。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的ADA规则并不全面,而且在许多方面存在缺陷。在此背景下,当新一轮贸易谈判DDA被启动后,WTO许多成员国纷纷要求将反倾销问题纳入谈判议程。

  根据DDA的议程,反倾销谈判将主要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首先确定现有的反倾销规则究竟哪些部分应当完善和明确。这一阶段在2003年已经完成。按照DDA原有的议程,在完成第一阶段后,其后真正具体的谈判将在WTO关于农产品和市场准入的谈判之后进入实质性阶段。然而2006年7月,由于wTO谈判的六个主要国家在农产品和非农业产品市场准人问题上分歧巨大,以至谈判陷于僵局。 [1]WTO总干事现已宣布建议全面中止DDA谈判并且不为其设定具体的恢复谈判的时间表。有鉴于此,目前的DDA反倾销谈判也暂时陷入停顿状态。本文将着重分析DDA中反倾销规则谈判中第一阶段提出的部分焦点问题,展望未来谈判的走向。

  一、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待遇问题

  在WTO各成员国中,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遭遇反倾销调查。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后,同时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存在人口众多、劳动力成本低廉的问题,因此,这些国家往往采用低价竞争的方式在海外开拓市场,这就使其出口产品极易成为进口国反倾销调查的牺牲品。反倾销税的征收反过来又进一步导致这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更加恶化。尤其对于那些靠单一产品出口维持经济发展的某些发展中国家更是雪上加霜,有时甚至可能出现国家经济崩溃的局面。另一方面,近年来,面对发达国家的产品倾销,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使用反倾销措施来保护国内弱小的民族工业。但是由于缺乏反倾销调查的经验,一些国家也存在诸如调查成本过高、调查时间过长而难以负担的情况。因此此次DDA谈判,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要求对现行的WTO ADA规则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特殊待遇条款。[page]

  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待遇问题是DDA反倾销谈判中最至关重要的问题。由于WTO长期存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矛盾,因此,该问题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也难以预料,但它将直接影响到最后的ADA协议是否能被各成员国所接受。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的矛盾和斗争在DDA谈判伊始就已表现,发展中国家尽管成功地将反倾销问题列入了DDA议程,但是其原有的要求全面修改ADA的目标已经改变。DDA反倾销谈判目前仅同意对ADA的部分条款细节做进一步的修正。至于大的实质性的修正,比如近几年,一些国家提出要用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来替代反倾销措施等等在此次DDA反倾销谈判中都将不会涉及。

  二、强制性规定

  所谓强制性规定,一般是指ADA条款中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履行的义务规定。这些条款通常对义务要求明确而严谨,并且不给成员国留有可以灵活解释或操作条款的余地。

  1.日落复审(期终复审)

  1994年ADA第11条第3款规定,反倾销税应在征税之日起五年内终止,除非各国反倾销调查机构或者国内产业在到期之前进行复审并且认定终止反倾销税会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发生。 [2]制定日落复审条款原本是为了将反倾销措施限制在一定期限范围之内。这样既可以制止倾销行为,给国内产业一定的恢复生产、重新获得竞争优势的时间;同时又能够平衡社会其他集团的利益,使反倾销措施不被滥用。1994年ADA关于日落复审的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是强制性规定,即将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限定在5年之内。但实际上却为反倾销税的无限期征收打开了缺口。在实践中,如果各成员国不想终止已经实施的反倾销税,无论是反倾销调查机构还是国内产业在反倾销调查中总是可以从这一条款中找到依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比如美国和欧盟。许多成员国认为,欧美等国在实践中的这种做法是为了长期将进口产品排斥在外从而将反倾销措施变成贸易保护的工具。因此,此次DDA反倾销谈判中,那些经常并且长期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发展中国家,不顾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成员国的反对,强烈要求本次谈判能将五年的规定真正变为强制性规定。

  日落复审条款是DDA反倾销谈判中要重点讨论的一个问题。 [3]未来ADA对这一条款的修改首先应该明确将五年的规定变成强制性规定,即在一般情况下,反倾销措施必须在五年内结束。其次对于确实需要延长五年反倾销措施期限的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单独列举的方式,即明确列举出需要延长的情况和适用的具体条件。这样将不仅有利于限制随意延长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的做法,同时对于那些确实需要延长的情况又给予了一定灵活操作的空间。[page]

  2.低税率

  1994年A:DA第9条第1款规定,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应等同或低于倾销幅度(dumping margin),如果低税率已经足以弥补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反倾销税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4]目前ADA该条款关于低税率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所以,实践中,即使出现了较低税率就足以抵消倾销带来损害的情况,绝大多数成员国仍倾向于使用等同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率,也即反倾销税的征收已经超出了倾销造成的损害范围。WTO所倡导的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倾销所带来的损害。因此征收反倾销税的作用应该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如果采用超出损害范围的反倾销税的做法,不仅与WTO的目的背道而驰,更从另一方面变相鼓励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以寻求获得超出损害范围的赔偿数额。因此,目前的DDA反倾销谈判要求将ADA第9条第1款改成强制性规定的做法得到了许多成员国的支持。这些国家希望在出现较低税率就足以抵消倾销带来损害的情况下,反倾销税必须采用较低的税率。另外,也有一些发展中国家提出应把该条强制性规定作为一项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待遇,即,如果在此次谈判中,各成员国无法就采用低税率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话,至少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调查采用低税率。这也可以被看成是实施ADA第15条给予发展中国家区别待遇问题的具体体现。

  3.价格承诺

  1994年ADA第8条第1款规定,如果出口商自愿提高出口价格或者停止出口,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由此认定可以消除不利损害,则可以同意采用价格承诺的方式中止或终结反倾销调查。 [5]同样,ADA的这一规定也不是强制性规定。实践中,一般出口商大多愿意采用这种价格承诺的方式以避免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认定是否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方案可以消除不利损害一直取决于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按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方案必须使反倾销调查机构“满意”。由此,在实践中,反倾销调查机构始终可以“不满意”出口商的价格承诺方案为借口而任意逼迫出口商做出过高的价格承诺条件,或者,驱使出口商最终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在此背景下,反倾销措施极易被用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在此次:DDA反倾销谈判中,一些发展中国家因此要求将该条款修改成强制性条款,并将此视为是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另一项特别待遇。

  三、倾销确定

  1994年ADA第2条第1款规定,如果某一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就是该产品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的,则该产品即可被视为倾销。 [6]ADA第2条第2款接着又规定,如果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者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产品的销售量较低,因而导致无法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的,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到另外一个适当的第三国(third country)的可比价格来确定,如果第三国的该可比价格具有代表性;除此之外,在此情况下,倾销幅度还可以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一定合理数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来确定。 [7]根据以上规定可见,ADA目前对倾销的确定主要是通过比较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该产品的正常价值的方法。[page]

  1994年ADA关于倾销确定的上述规定看似合理,但在目前WTO各成员国的反倾销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根据ADA的这些条款,正常价值的确定应该首先适用出口产品的国内价格,在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才转而适用第三国价格或者构成价格。然而,由于采用第三国价格或者构成价格在多数情况下能够使产品的正常价值升高从而更易得出倾销的结论或者能够因此增大倾销幅度进而多征反倾销税,因此,一些成员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在实践中常常倾向于采用第三国价格或者构成价格来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这种情况事实上使得反倾销措施极易被滥用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此次DDA反倾销谈判,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提出应该在ADA中明确规定并且细化在何种情况下反倾销调查机构可以拒绝使用出口国的国内价格转而使用第三国价格或构成价格。 [8]显然,对反倾销调查机构在倾销确定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将推动反倾销调查程序向更加透明和公平的方向发展,滥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因此将被进一步遏制。

  四、损害确定

  损害调查是反倾销调查的重要步骤之一,其结果直接影响到反倾销措施是否能够实施。目前1994年ADA对损害认定的规定多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因而各成员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自由裁量权较大。由于缺乏详细规定,各成员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常常可以随意根据其调查的需要来认定损害结果的成立,而其裁定的依据没有固定的标准,有时甚至完全取决于调查机构或调查人员的个人意愿。比如,ADA要求进行损害确定时,必须考虑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是否大量增长。 [9]但是究竟何谓大量增长,ADA没有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因此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定义“大量增长”,甚至可以在不同的案件中定义出不同“大量增长”的标准。另一方面,现行的损害认定规则中许多关键性的术语没有解释,比如实质性损害(material injury)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到目前反倾销调查对损害的确定。除此之外,1994年ADA在确定损害时仅仅要求考虑国内产业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而事实上在实践中,倾销和反倾销不仅涉及国内产业的利益,也同时涉及进口国消费者的利益和其他相关集团或者是社会整体的利益。因此,尽管1994年ADA并未考虑除国内产业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WTO一些成员国,比如欧盟仍然在其反倾销立法中采用了“公共利益”条款以考虑诸如消费者和其他社会相关集团的利益从而决定反倾销措施是否最终应该实施。

  此次DDA反倾销谈判中一些国家认为应对损害认定做出明确而详尽的规定从而使得反倾销调查机构无法任意将原来可能不成立的调查结果变为成立。同时,对损害确定进行细化规定也有助于增强反倾销调查的透明度,以便更有效地防止成员国滥用反倾销措施。除了细化原则性规定之外,DDA反倾销谈判目前也在考虑在确定损害时采用类似“公共利益”的条款,从而使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更能照顾到社会各方的利益,避免其成为单方利益集团保护主义的工具。从这个方面来说,如能采用“公共利益”条款,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将更趋于合理和公平。[page]

  五、展望

  2005年12月,WTO部长级会议在香港发表了《香港部长宣言》,该宣言总结了第一阶段各成员国提交的议案,为今后阶段反倾销谈判关于规则的修改和讨论提出了大致的方向。一旦DDA谈判恢复,在第二阶段的反倾销谈判中各成员国将更详细地讨论需要修改部分的立场和观点,并具体提出修改稿。而第三阶段则将对一些技术性问题进行双边和多边磋商,以便最终形成一份可被各国反倾销调查机构使用的标准调查问卷,从而降低反倾销调查的成本并且增强透明度。

  DDA反倾销谈判的核心问题实质上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全球经济利益和矛盾在反倾销问题上的体现。在DDA反倾销谈判伊始,一些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包括巴西、智利、墨西哥、泰国等等和一些以产品出口为经济导向的国家和地区,比如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形成了一个被称为“反倾销谈判之友”(Friends of Anti—dumping Negotiations)的同盟。 [10]该同盟中的发展中国家希望通过修改ADA以避免反倾销措施沦为发达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不仅受到反倾销调查影响最大,它们也逐渐成为使用反倾销措施的主力军。因此,尽管目前DDA谈判陷入僵局,但可以预料一旦恢复谈判,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反倾销问题上的对抗将趋于表面化。显然发展中国家希望通过对原有规则的修改从过去被动的受害者成为积极的参与者和规则的制订者,为自己在国际贸易中争取更多的利益。因此,在今后的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应当更好地巩固“反倾销之友”同盟。首先,发展中国家应当协调好发展中国家成员之间各自的立场,采取尽可能统一的政策立场与发达国家进行对话。其次,发展中国家应当积极争取同盟中某些发达国家,比如日本等国在一些问题上的支持。这些发达国家,比如日本和新加坡在反倾销问题上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利益差距颇大,其谈判立场与发展中国家倒颇为相似。最后,在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应具体而明确地提出修改意见,尽量细化原有规定,而不只是笼统地要求发达国家给予特别待遇。这样将避免发达国家将来利用原则性规定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在反倾销问题上打压发展中国家。上述几个方面的关系如果能够处理好,发展中国家将有可能在反倾销问题上与发达国家进行真正的对等谈判,从而使多哈回合真正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回合。

  注释:

  作者简介:俞燕宁(1972—),女,汉族,浙江杭州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8[page]

  [1]See,(2006年12月9日最后访问)

  [2]Article 11:3,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15 April 1994.

  [3]See Hong kong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Annexes D,at .

  [4]Article 9,1.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1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15 April 1994.

  [5]Article 8:1,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15 April 1994.

  [6]Id.,Article 2 : 1.

  [7]Id.,Article 2:2.

  [8]see WTO,TN/RI/W/66,at(2006年12月9日最后访问).

  [9]Article 3:1,3:2.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1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15 April 1994.

  [10]See“Anti—dumping(AD)Issues at the Doha Round:Great Expectations Unrealised”(July 2006),Research Notes 5,Econe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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