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9-01-13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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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0号2003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0号
2003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倾销条例》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
反倾销调查。2004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号公告,公布了商务部对三氯甲烷
反倾销案的初裁决定。依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的规定,应部分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商务部决定举行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填写《申请参加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见附件),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登记表提交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每单位限报2人参会。
二、申请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在提交上述登记表的同时,提交听证会发言书面概要和相关证据材料正本一式10份。听证会指定语言和文字为中文。
三、是否允许参加听证会及是否允许在会上发言,将由商务部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四、本次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
其他有关事项另行
通知。
五、本公告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产业损害调查局子站发布。《申请参加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可由网上下载。经商务部确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名单,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联系人:张鹏发 史轶玮
电话:(86)10-65198184、65198185
传真:(86)1065198184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邮编:10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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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启动后,调查期间有多久?
法律分析:反倾销调查的最长期限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内。反倾销调查属于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反倾销调查的最长期限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内。